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是成为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条件之一。如果出口货物侵权的事实并不存在太大争议,则避免企业降级的可行性较高的途径之一是尽量争取商标权人的谅解。此外,根据相关文件,并非受到行政处罚就必然成为影响企业分类的要素,而是有一定的标准。如需帮助,请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联系,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