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按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如贵司计划进口的设备的配件依其性质可与主机一并归类的,则整台设备的原产地仍可认定为德国;若配件必须单独申报为其他税号,则配件的原产地也就不能申报为德国,但设备主机的原产地认定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