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2010年进口的减免税设备,现在不想用了,公司想了两个办法,一是退运出境,二是提前解除监管然后转卖国内企业。请问这两种方式分别怎么样报关?
答:涉及征、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备案号一栏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其中,对进口减免税货物在后续管理环节中的进出口申报按以下规定填报:1.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填报《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的编号。监管方式栏目填报“退运货物” (4561)。《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编号规则为:RT十4位现场海关代码十2位年份代码十4位顺序号。“RT”为“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代码”。 2.减免税货物补税进口,填报《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的编号。监管方式栏目填报“后续补税” (9700)。 《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编号规则为:RB十4位现场海关代码+2位年份代码+4位顺序号。 “RB”为“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代码”。 3.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填报《征免税证明》的编号。监管方式栏目按现行规范填报,关联备案号栏目填报本次减免税货物结转所申请的《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相应的结转出口(转出)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监管方式栏目填报“减免设备结转” (0500),关联备案号栏目填报与该出口(转出)报关单相对应的进口(转入)报关单备案号栏目所填写的《征免税证明》编号;关联报关单栏目填报对应的进口(转入)报关单号。 《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编号规则为:RZ+4位现场海关代码+2位年份代码十4位顺序号。“RZ”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