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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企业拆分、分立后的减免税设备要补税吗?
    发布时间:2012-09-19 08:43:40  浏览:1098次
    问:因为经营上的原因,港方作为母公司将国内的子公司进行拆分,在A的基础上,分出一家新的B公司,原来的A公司还继续存在,但经营范围有变化了,请问这种情况A公司的设备是否可以继续免税?

    答:根据《海关总署转发的通知》(署法[2000]36号),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后是否继续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由海关根据现行规定予以审核。经海关确定不再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应就原进口的减免税货物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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