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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了合同索赔期还能否以“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
    发布时间:2012-09-26 08:40:50  浏览:837次
    问:我司进口的一批货物,到厂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所以与外商交涉,由于交涉的时间过长,过了合同规定的索赔期,现在外商终于同意替换新的产品给我们,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司还能不能以无代价抵偿货物方式申报进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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