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此前进口的一批钢材在收货后发现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所以要求外商予以更换,我司以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形式申报进口。因为国际市场的变动,现在进口时的价格已经比原来进口时低,应纳税款也相应少了。请问我司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要求海关退还上次多交部分的税款?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征税款低于原进出口货物已征税款,且原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同时补偿货款的,海关应当退还补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未补偿货款的,税款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请参照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