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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德国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被按最高反倾销税率征税是否有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13-08-01 08:47:17  浏览:751次
    问:您好。我司从德国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因为货代公司的失误将原产地证和厂商证明都丢失,最后海关认为无法认定原产地。按对其他韩国公司适用的61.14%的反倾销税率征税。就算无法认定原产地证,也应该按欧盟的最高税率来征啊。海关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谢谢。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2号,凡申报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欧盟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海关按现行对甲苯二异氰酸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中的最高税率(即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号中规定的对其他韩国公司适用的61.14%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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