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非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少的情形,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