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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售贸易是否可以用成交价格办法?
    发布时间:2013-09-25 09:02:06  浏览:973次
    问:我司是一家香港钟表贸易商,在内地还没有设立子公司,所以通过内地的一些钟表商来代销钟表。最近海关到钟表商那里稽查发现我司的手表的寄售代销情况。海关认为内地进口商当时报关的价格不是成交价格,应按钟表商销给最终的客户的成交价格来补税。请问海关的补税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不存在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该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而本案海关直接使用国内的销售价格来作完税价格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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