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为西班牙的机械制造商,为了开拓中国大陆市场,我司准备委托一家中国公司代销我司产品。一家报关公司建议,先将货物出口到香港中转,然后以香港公司的名义“卖”给中国公司。但我们担心这样会不会违反了中国的法律,请问没有销售行为的情况下,海关如何确定完税价格?谢谢。
答:您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是指将进口货物实际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买方为此向卖方支付价款的行为。没有销售行为,则不能以成交价格方法确定完税格价,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其他估价方法审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