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31号,从2014年3月27日起,恢复进口智利2014年2月24日后生产的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可食性禽产品及La arboleda和San Pedro地区的可食性猪产品。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自智利进口可食性禽产品、可食性猪产品和乳品的进口商,在进口报检时应当提供智利农牧局出具的出口动物产品健康证明和无二噁英的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