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33号,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公告针对的是进口货物,而个人携带入境的自用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