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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缉私局收集的电子邮件没有当事人的签名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5-05-11 09:55:22  浏览:1243次
    问:一个走私案件,缉私局把当事人邮箱的邮件打印出来,作为证据指控当事人走私,但没有当事人在邮件上签字确认,请问这样的证据有效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对于对侦查机关提供的电子邮件,应当审查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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