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走私犯罪嫌疑人因为健康原因,海关缉私局同意对其办理监视居住,但是办案人员说嫌疑人的家在外地,不方便办案,可能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请问如果真的这样做,合法吗?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本案走私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不属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应当据理力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