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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海关核销就一定是走私犯罪吗?
发布时间:2016-06-17 16:41:01     浏览:1412次
问题描述:
问:我司是加工贸易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进口了一批原料,发现产品的某些参数达不到国外客户的要求,所以我司又以一般贸易进口了同一品种原料用来加工合同项下的产品。而原来以加工贸易手册进口的那批保税原料,刚好国内有客户需要,我司就卖掉了。现在海关查到了这一情况,认为我司用一般贸易进口的原料来生产手册产品骗取海关核销后将保税原料卖掉。我司认为我司的行为没有逃税,也没也给国家造成任何税收损失,不应该认定为...
兰迪海关部-:


问:我司是加工贸易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进口了一批原料,发现产品的某些参数达不到国外客户的要求,所以我司又以一般贸易进口了同一品种原料用来加工合同项下的产品。而原来以加工贸易手册进口的那批保税原料,刚好国内有客户需要,我司就卖掉了。现在海关查到了这一情况,认为我司用一般贸易进口的原料来生产手册产品骗取海关核销后将保税原料卖掉。我司认为我司的行为没有逃税,也没也给国家造成任何税收损失,不应该认定为走私。请问我们理解是否正确?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在加工贸易经营活动中,以假出口、假结转或者利用虚假单证等方式骗取海关核销,致使保税货物、物品脱离海关监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贵司的行为尽管有不规范的地方,但因为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款流失,不是刑法意义上的“骗取海关核销”,本案不应认定为走私犯罪。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