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以加工贸易手册(进料非对口)进口原料之后发现质量有问题,为了避免外商投诉,所以在国内采购了更好的原料生产手册项下的产品。然后将手册进口的原料在境内亏本销售了。现在缉私局认定我司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擅自销售保税货物走私。请问我司这种“以好充次”情形能算走私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擅自销售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系指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没有补缴应缴税额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行为。您所述情形,不以牟利为目的且系亏本销售,我们认为不构成走私犯罪,但应属擅自转让保税料件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