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通过一家代理公司申报进口一批设备,“自报自缴”,本来是CFR交易价的,代理公司报成了CIF价了,这样就少交了一些税款。老板是德国人,他不希望有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所以要求我们向申请声明并补缴税款,但是我们担心海关会不会因此处罚我们以及要征收税款滞纳金?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贵司可以考虑主动披露,争取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免交滞纳金。
引伸阅读: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关于决定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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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要素审核后置。
货物放行后,海关对进出口企业、单位申报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要素进行抽查审核;特殊情况下,海关实施放行前的税收要素审核。相关进出口企业、单位应当根据海关要求,配合海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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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