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2017年11月28日从深圳湾口岸旅检大厅入境,行李箱带了几十卷胶带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验的时候发现,我要求补缴税款,但海关工作人中说我之前就有几次未申报的行为了,这次不让补缴税款,要没收胶带。然后就让我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了我的胶带,海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而不出具行政处罚告知单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并重新发布)的规定,海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履行告知义务时,海关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送达当事人。但是该规定对特殊情况下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也作了规定。
延伸阅读:
“第九十二条
海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履行告知义务时,海关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送达当事人。但如有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 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的;
(二)当事人当场进行陈述、申辩,经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接受复核意见。
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或者当场进行陈述、申辩以及是否接受复核意见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载,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当场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并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