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有一位朋友被控参与一起低报价格走私案件,一直以来侦查机关、检察院都是按个人来起诉的,到了法院,律师提出了他是公司负责人,应当按公司单位犯罪来追诉的意见,请问这种情况会有什么结果?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单位走私犯罪应当具备法定条件,一是走私犯罪经公司负责人决定或同意,二是走私犯罪利益归于公司。在符合单位走私犯罪的法定条件时,如果检察院经法院要求还不补充起诉,法院审理时将不会对单位进行处罚,而直接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
延伸阅读:
“第二百八十三条 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