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货物进口时曾经因为审价交过保证金,按照税款差额计算的。现在海关说涉嫌伪报品名走私,听说货物会被没收。请问如果真的没收,原来交的税款保证金是否会一起没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依照该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换而言之,没收走私货物的,不存在计征税款的基础。原来缴纳的税款保证金,法律性质上是会保证纳税义务的履行而实施的税款担保行为,对应的是纳税义务。因此,你所述情况,税款保证金不应当被没收。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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