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从东盟国家进口原料,在中国生产为成品,但是进口原料部分的价值超过了50%,国内增值部分不到50%,这种情况还能认为是原产于中国吗?
兰迪海关部:根据中国与东盟经修订的原产地管理办法,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或者材料在中国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中国的原产材料。
延伸阅读:
“第六条 原产于中国或者东盟成员国的货物或者材料在另一 个东盟成员国境内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 为生产另一货物的东盟成员国的原产材料。
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或者材料在中国用于生产另一货 物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中国的原产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高级企业合规师。目前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等法律服务。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有效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