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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报原产地走私案件中,仅以是否深加工作为原产地是否改变的标准合理吗?
发布时间:2023-12-25 22:03:15     浏览:337次
问题描述:
您好,我司去年因为涉嫌伪报原产地被缉私立案侦查了,他们认为我们从欧洲进口的货物进口到马来西亚后没有经过深加工就进到国内了,所以原产地还是欧洲,但是我们的货物在马来西亚确实经过了加工,请问仅以是否深加工作为原产地是否改变的标准合理吗?
兰迪海关部-韩逸航: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原产地是否发生改变应当根据产品税号(品目)是否改变或者区域价值成分是否符合要求加以判断(需根据产品确定原产地规则),不能仅以是否经“深加工”认定原产地是否改变。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责任律师:
韩逸航/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行政争议解决部负责人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韩逸航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210422888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关行政争议解决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等。
海南大学 法律硕士
山东财经大学 法学学士
深圳兰迪优秀青年律师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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