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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行政处罚简单案件可以电子邮件送达么
    发布时间:2020-12-16 10:37:42  浏览:2265次

    问题描述:你好,我朋友因携带美元出境被海关查获,据了解海关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了处罚决定,请问合法么?

    兰迪海关部:你好,对于海关行政处罚简单案件,海关可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但需经当事人书面同意。

     

    延伸阅读:

    一、以下简单案件适用快速办理程序: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二)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为工作疏忽致使发生《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三)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四)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的;

    (五)旅检渠道查获走私货物、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六)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或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人民币3万元以下。 

    五、经当事人书面同意,海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2号》

     



    费云 责任律师 费云  / 兰迪海关部
    走私刑辩律师、关税争议解决、海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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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云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高级企业合规师。目前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等法律服务。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有效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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