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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计核走私偷逃税款的时空要素,谈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标准
    发布时间:2018-08-17 10:34:00  来源:  浏览:3716次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郭某(女)因涉嫌走私名贵手表被检察院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郭某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间受雇于张某领导的团伙,帮助该团伙在国内将走私进境的手表通过填写快递单的方式邮寄给国内客户,涉嫌的偷逃税款750多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未参与核心通关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郭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承办律师通过阅卷发现一审法院认定郭某的偷逃税款数额是750多万元,该税款的认定是以时间段简单划分计算。

    经律师核查,郭某涉案的时间段内并非所有快递单都是由其签发,还有大量快递单是由张某团伙中的其他成员填写发件,而这些统统计入了郭某的偷逃税款。

    从计核走私偷逃税款的时空要素上看,本案的计核对象,存在时间疑点。

    辩护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郭某偷逃税款税额有误,于是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书面的律师辩护意见以及重新计核偸逃税款的申请,同时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在此过程中,承办法官口头答复称郭某涉嫌的偷逃税款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但案件事实基本清楚。随后,二审法院送达了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

     

    二、律师点评

    笔者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是,税款计核对象时间段存在明显疑点的情况是否可以被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

    二是,二审法院在明知郭某涉嫌的偷逃税款可能存在一些问题的情况下,能否以“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为由维持一审判决?

    (一)税款计核有误的情况是否可以被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

    本案一审法院认定郭某的“犯罪行为”是在走私团伙中填写快递单、邮寄快件。本案已有的证据材料显示,张某团伙中的其他成员在一审法院认定郭某的“犯罪时间段”内也填写过快递单、邮寄过涉案手表。然而一审法院却未加以区分,将案发时间段内所有通过快递发货的数量均算入郭某的涉案数量,进而一概计入了郭某的偷逃税款。

    郭某作为从犯,应当只对其参与、从事的部分承担责任。一审法院不加区分的认定,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准确查实被告人偷逃税款数额是定罪量刑的基础,是决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最重要的量化标准。

    偷逃税额计核有误,说明被告人构成走私犯罪的事实、证据以及所应承担的责任没有全部查清、核实,这本来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却答复称“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如果“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的说法能成立的话,那么也可以说本案案件事实基本没有查清。

    (二)二审法院能否以“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为由维持一审判决?

    关于二审法院在什么情况应当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已有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审法院进行有罪认定需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依据。因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既是一审法院定罪量刑的标准,也是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的条件。

    那么如何判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0〕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第五条第一款:“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该20号文虽然是针对死刑案件,但是对于理解与判断“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标准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依据前文所述,本案一审法院连最基本、最重要的涉嫌偷逃税款数额都没有查清,因而不能说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也不能排除郭某可能达不到走私犯罪偷逃税款数额或者法定的量刑幅度降档。一审法院在定罪量刑时没有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作进一步审查却急忙维持原判,令郭某丧失了“罪当其罚”“罚当其责”的机会。


    作者简介:

    李小梅律师,兰迪海关部资深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2013年加入原广和所海关部,一直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包括走私犯罪辩护、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税收筹划等。在承办的各类走私犯罪案件中,已为多名当事人争取了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或缓刑的有利结果。(2020年)


    统一咨询电话:0755-25327077;邮箱:info@customs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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