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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进口产品被加征关税,申请退运海关拒绝退税案
发布时间:2018-09-12 10:41:00     浏览:7509次

文章摘要:我国已先后两次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产品加征关税,涉及878项产品。有的企业因应对不及时、不恰当造成了不应有损失。教训可谓深矣。


案例

某贸易公司A于2018年8月底从美国进口了一批光缆,申报税号为90011000,先前进口关税税率是5%,但是由于中美爆发贸易战,中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产品加征25%的关税。企业申报进口时正好遇上第二次加征关税公告的执行。货物在征税后验放。由于加征关税远远超出预期,也完全超出企业经营成本,公司经与供货商协商,决定将货物退运,在海关办理了退运手续。之后,以“加征关税政策突然执行,企业无法预料,属于不可抗力”为由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原缴税款,还提交了相关材料。

 

海关处理情况  

对于A公司申请退还已缴税款的事宜,海关经审查,以申请退税不符合法定退运退税条件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海关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的规定,作出了不予退税的决定。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货物进口后又退运出境、原征收进口税款是否应予退还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在执法实践中,海关会严格按《海关征税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来办理。企业不能盲目从事,或想当然而为,以免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本案就是典型的海关依法不予以退税的案例,值得企业了解、思考。

 

一、进口货物退运在什么情况下海关会退还原已缴进口税款?

根据《海关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该条对进口货物退运后申请退还原已缴税款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这是申请退税的实质原因与理由条件。对于进口货物后又退运货物的情况,海关会严格依照《海关征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来执行,不属于“品质或者规格原因”的,均不会予以办理退税。

(二)原状退货复运出境,这是申请退税的前提条件。所谓“原状退货复运出境”,就是以进口货物原进口的状态复运出境,原进口货物没有经过拆装、加工、使用等。

(三)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这是申请退税的申请期限要求。所谓“缴纳税款之日”就是原进口货物向海关缴纳税款之日。

企业符合上述各项条件要求的,海关才会同意办理退税手续,依法退还已缴税款。

 

二、加征关税政策突然执行,企业无法预料,属于不可抗力吗?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来说,不可抗力只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水灾等)和特定的社会现象(战争、暴动、罢工等),不包括特定人的行为。对照不可抗力的条件及通常理解与界定,国家法规政策的发布执行,尽管具有突然性的特点,但它显然不具备不可抗力的条件,不属于不可抗力。

 

三、不可抗力能否成为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原缴税款理由?

上述已明确,进口货物退运时海关退税的理由只能是“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其他原因都不在海关考虑的范围内,这是海关依法行政的要求。因此,即便是发生了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与社会现象,也不符合《海关征税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在海关执法中,“不可抗力”往往具体适用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对于货物残值的计算、便于准确地计征税款。

 

四 、企业应充分跟进、了解关税与贸易政策,据此调整贸易策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A公司的损失本来是可以避免的。

其实早在2018年6月16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即发布了2018年第5号公告,宣布自2018年7月6日起对农产品、汽车、水产品等545项商品,实施加征关税,这是中美贸易战之后中国发布的第一次加征关税公告。第5号公告还宣布对化工品、医疗设备、能源产品等114项商品,加征关税实施时间另行公告。之后,我国针对美国继续对我国商品加征关税,于2018年8月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2018年第7号公告,宣布自2018年8月23日12时01分起对美国进口的333项商品(由原定114项调整而来)实施加征关税。

A公司进口产品正好属于第二次公告加征范围。如果A公司能够及时跟进国家关税政策,做好预防,及时调整进口策略,或者在进口过程中及时选择正确的通关方式(如在办结海关手续前申请货物直接退运),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介绍:

孙国东律师,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于2006年5月创立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海关业务委员会负责人2001年起,在海关法律领域从事律师服务19年。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兰迪深圳主任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走私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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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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