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性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 2017年12月29日发布 | 2017年12月29日实施 | 海关税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7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 现行有效
- 规范性文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财税〔2016〕36号 | 2016年3月23日发布 | 2016年5月1日实施 | 海关税法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 已被修订/部分废止
- 规范性文件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财税[2011]46号 | 2011年06月15日发布 | 2011年06月15日实施 | 其他财税
为方便税收征管,现将“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明确如下。
- 现行有效
- 规范性文件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财税[2010]118号 | 2010年12月17日发布 | 2010年12月17日实施 | 其他财税
经国务院批准,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 现行有效
- 规范性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等 | 财税〔2008〕9号 | 2008年1月29日发布 | 2007年7月1日实施 | 出口退税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号)于2008年1月29日发布、2007年7月1日实施。
- 现行有效
- 规范性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税函〔2006〕1183号 | 2006年12月06日发布 | 2006年12月06日实施 | 其他财税
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 现行有效
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所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给纳税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
- 规范性文件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财税〔1994〕95号 | 1994年12月24日发布 | 1995年01月01日实施 | 其他财税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 部分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