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提示:现行有效,其中7项子目的修改见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6号,4项子目的修改见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2号,附件一停止执行的决定见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正确确定《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内地与澳门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促进内地与澳门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协议》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地与澳门之间的《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协议》项下内地或者澳门原产货物:
(一)在内地或者澳门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二)在内地或者澳门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内地或者澳门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1.属于《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附1)适用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规定的;
2.不属于《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但是满足按照累加法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30%标准的 ,或者按照扣减法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标准的。
附1所列《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在内地或者澳门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内地或者澳门出生并且饲养的活动物;
(二)在内地或者澳门从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包括奶、蛋、天然蜂蜜、毛发、羊毛、精液和粪便;
(三)在内地或者澳门种植、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四)在内地或者澳门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采集或者捕获获得的货物;
(五)从内地或者澳门相关的陆地、水域及其海床或者底土下提取或者得到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不包括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货物;
(六)在内地或者澳门拥有开发权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货物;
(七)在内地登记注册并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只或者持澳门牌照并悬挂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的船只在内地或者澳门水域以外的海域捕捞获得的鱼类以及其他海洋产品;
(八)在内地登记注册并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只或者持澳门牌照并悬挂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的船只上完全用第(七)项所述货物加工制造的货物;
(九)在内地或者澳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在内地或者澳门消费并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物;
(十一)在内地或者澳门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所指货物生产的货物。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是指使用非原产材料在内地或者澳门进行制造、加工后,在《协调制度》中的相应编码发生改变。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所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应当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一)累加法:
原产材料价值+劳工价值+产品开发支出价值
区域价值成分=-----------------------------------------×100%
离岸价格
(二)扣减法:
离岸价格-非原产材料的价值
区域价值成分= ---------------------------×100%
离岸价格
原产材料价值包括原产的原料和组合零件价值。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产品开发”是指在内地或者澳门为生产或者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产品开发支出价值”是指产品开发支出的费用,必须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行开发、委托内地或者澳门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开发以及购买该方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拥有的设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者著作权而支付的费用。支出金额必须能够按照公认的会计原则和《海关估价协定》确定。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加以确定:
(一)对于进口的非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当为材料进口时的到岸价格;
(二)对于在内地或者澳门获得的非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当为在内地或者澳门最早所能确定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该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不应包括将其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本条第一款所述“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海关估价协定》。
第七条 澳门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在内地构成内地货物的组成部分时,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内地。对于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内地原产货物,在不计入澳门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价值时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其计算方法大于或者等于15%(累加法)或者20%(扣减法)。
内地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在澳门构成澳门货物的组成部分时,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澳门。对于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澳门原产货物,在不计入内地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价值时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其计算方法大于或者等于15%(累加法)或者20%(扣减法)。
第八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储藏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保存处理;
(二)把物品零部件简单装配成完整品或者将产品简单拆卸成零部件;
(三)以销售或者展示为目的的包装、拆包或者重新打包等处理;
(四)动物屠宰;
(五)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或者去除其他涂层;
(六)纺织品的熨烫、压平;
(七)简单的上漆、磨光;
(八)谷物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者完全的漂白、抛光、上光;
(九)食糖上色或者形成糖块的操作;
(十)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去壳;
(十一)削尖、简单研磨、简单切割;
(十二)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切割、纵切、弯曲、卷绕、展开;
(十三)简单的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及其他类似的包装工序;
(十四)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及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十五)同类或者不同类货物的简单混合;
(十六)仅用水或者其他物质稀释,未实质改变货物的性质;
(十七)仅为方便港口装卸所进行的工序;
(十八)第(一)至(十七)项中的两项或者多项工序的组合。
在确定某项货物的生产或者加工是否属于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微小加工或者处理时,对该货物在内地或者澳门进行的所有操作都应当被考虑在内。
第九条 适用本办法附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货物,只要其使用的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的10%,该货物仍应当被视为原产货物。该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根据第六条第三款确定。
第十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归类总规则三所定义的成套货品,如果各组成货品均原产于内地或者澳门,该成套货品视为原产于内地或者澳门。
如果部分组成货品非原产于内地或者澳门,只要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确定的非原产货品的价格不超过该成套货品离岸价格的15%,该成套货品仍应视为原产于内地或者澳门。
第十一条 在确定货物是否为原产货物时,下列中性成分的原产地不予考虑: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以及溶剂;
(二)用于测试或者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以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以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以及型模;
(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以及材料;
(六)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七)在货物生产过程使用但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其他货物。
第十二条 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以及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货物适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确定原产地,并且其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的价格应当按照各自的原产地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货物适用本办法附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确定原产地,并且其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第十三条 适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货物,在计算区域价值成分时,如果与该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附件、备件或者工具,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则该附件、备件或者工具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货物适用本办法附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确定原产地的,如果与该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附件、备件或者工具,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则该附件、备件或者工具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本条第一款与第二款所述附件、备件、工具的数量与价格应当是根据商业习惯为该货物正常配备的。
第十四条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对于商业上可以互换,性质相同,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的可互换材料,应当通过下列任一方法加以区分:
(一)材料的物理分离;
(二)出口方公认会计准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该库存管理方法应当自启用之日起至少连续使用12个月。
第十五条 《协议》项下的进出口货物应当在内地与澳门之间直接运输。
原产于内地或者澳门的货物,经过香港运输至澳门或者内地,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货物经过香港仅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二)未进入香港进行贸易或者消费;
(三)货物经过香港时,未做除装卸或者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第十六条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协议》项下的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主动申明适用《协议》协定税率,并且应当提交以下单证:
(一)有效原产地证书;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
(三)货物的运输单证。
海关可以接受以电子形式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不再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口申报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原产地证书打印本(打印格式见附2)。
原产地证书经海关联网核对无误的,海关准予按照《协议》协定税率办理货物进口手续。经海关核对确认证书无效的,不适用《协议》协定税率。
海关因故无法进行联网核对,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并且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进口手续。海关应当自该货物放行之日起90天内核定其原产地证书真实情况,根据核定结果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者保证金转为进口关税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效原产地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出口商或者生产商申请,由内地或者澳门的授权发证机构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签发原产地证书;
(二)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并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具有唯一的证书编号;
(四)原产地证书用中文填写,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
(五)注明出口人及收货人信息、离港日期、到货口岸、运输方式、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至少6位)、货物描述、数量及计量单位、价格、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信息等;
(六)纸质原产地证书含有签名或者印章等安全特征,且应当与内地与澳门相互通知的相符。
第十八条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原产地申报为澳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未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的,应当在货物放行前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澳门原产资格向海关提交原产资格申明(格式见附3)进行补充申报,并在一年内提交本办法第十七条所述有效原产地证书。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就进口货物具备澳门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进口手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的情形除外。因提前放行等原因已经提交了与货物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相当的税款担保的,视为符合本款关于提供税款担保的规定。
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放行后向海关申请适用《协议》协定税率的,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第十九条 为了确定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资格,或者确定进出口货物是否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海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原产地核查:
(一)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商提供货物原产地以及签发原产地证书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二)要求澳门经济局核查进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及货物的原产资格;
(三)实地核查出口货物的生产情况,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与澳门经济局共同商定的其他程序。
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对于尚未放行的货物,依照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依法办理担保放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放行的情形除外;对于已放行货物,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货物进口之日起1年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向海关申请解除税款担保: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交了本办法第十七条所述有效原产地证书的;
(二)海关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原产地核查程序,核查结果足以认定货物真实原产地的。
第二十一条 纸质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损毁时,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可以向内地或者澳门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书面申请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上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日期_ )的经核准真实副本”字样。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有效期与原产地证书正本相同。
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向进口方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
第二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错误、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内地或者澳门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可应出口商申请自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注明“补发”字样并自装运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进口货物不适用《协议》协定税率: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明适用协定税率,也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的;
(二)货物不具备澳门原产资格的;
(三)原产地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四)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
(五)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180天内,海关没有收到澳门相关机构的核查反馈结果,或者反馈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或者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
(六)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第二十五条 海关对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到岸价格”是指包括运抵内地或者澳门进境口岸或者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的进口货物价格。
“离岸价格”是指包括货物运抵内地或者澳门最终外运口岸或者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价格。
“公认的会计原则” 是指内地或者澳门公认的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所认可的会计准则。上述准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货物”是指任何商品、产品、物品或者材料。
“材料”是指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货物部分或者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或者货物。
“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货物的生产、测试或者检验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货物。
“非原产货物”或者“非原产材料”是指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原产资格的货物或者材料,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货物或者材料。
“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者材料。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水产养殖、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者装配等。
“水产养殖”是指对水生生物体的养殖,包括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养殖鱼类、软体类、甲壳类、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和水生植物等。养殖是指通过诸如规律的放养、喂养或者防止食肉动物侵袭等方式对饲养或者生长过程进行干预,以提高扩大蓄养群体的生产量。
“《协调制度》”是指作为1983年6月14日签署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附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及其修订。
“品目”是指《协调制度》内使用的4位数编码。
“子目”是指《协调制度》内使用的6位数编码。
附1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注释:
一、废碎料,不论是否列名,应当适用完全获得标准。
二、“提纯”是货品经减少或去除杂质,适于下列一种或多种用途:
(一)用作制药、医疗、化妆品、兽医或食品级的物质;
(二)用作分析、诊断或实验室用的化学产品和试剂;
(三)用作微电子组件和组件;
(四)特定光学用途;
(五)生物技术用途(例如,细胞培养、遗传技术或作催化剂);
(六)用作分离流程中的载体;
(七)核级用途。
三、“化学反应”是指通过分子键断裂并形成新的分子键,或通过改变分子内原子的空间排列而形成具有新结构的分子的过程(包括生化过程)
。就本定义而言,下列过程不视为化学反应:
(一)溶解于水或其他溶剂;
(二)去除溶剂,包括作为溶剂的水;
(三)添加或去除结晶水。
序号 |
《协调制度》编码 |
商品名称 |
原产地标准 |
1 |
01章 |
活动物 |
在内地或者澳门出生并饲养。 |
2 |
02章 |
肉及食用杂碎 |
从在内地或者澳门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
3 |
03.01 |
活鱼 |
在内地或者澳门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4 |
03.02 |
鲜、冷鱼,但税目03.04的鱼片及其他鱼肉除外 |
在内地或者澳门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5 |
03.03 |
冻鱼,但税目03.04的鱼片及其他鱼肉除外 |
在内地或者澳门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6 |
03.04 |
鲜、冷、冻鱼片及其他鱼肉(不论是否绞碎) |
在内地或者澳门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7 |
0305.10 |
适合供人食用的鱼的细粉、粗粉及团粒 |
在内地或者澳门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8 |
0305.20 |
干、熏、盐腌或盐渍的鱼肝、鱼卵及鱼精 |
在内地或者澳门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9 |
0305.31 |
罗非鱼(口孵非鲫属)、鲶鱼((鱼芒)鲶属、鲶属、胡鲶属、真鮰属)、鲤科鱼(鲤属、鲫属、草鱼、鲢属、鲮属、青鱼、卡特拉鲃、野鲮属、哈氏纹唇鱼、何氏细须鲃、鲂属)、鳗鱼(鳗鲡属)、尼罗河鲈鱼(尼罗尖吻鲈)及黑鱼(鳢属) |
在内地或者澳门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10 |
0305.32 |
犀鳕科、多丝真鳕科、鳕科、长尾鳕科、黑鳕科、无须鳕科、深海鳕科及南极鳕科鱼 |
在内地或者澳门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11 |
0305.39 |
其他干、盐腌或盐渍的鱼片,但熏制的除外 |
在内地或者澳门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12 |
0305.41 |
大麻哈鱼[红大麻哈鱼、细磷大麻哈鱼、大麻哈鱼(种)、大鳞大麻哈鱼、银大麻哈鱼、马苏大麻哈鱼、玫瑰大麻哈鱼]、大西洋鲑鱼及多瑙哲罗鱼 |
在内地或者澳门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13 |
0305.42 |
鲱鱼(大西洋鲱鱼、太平洋鲱鱼) |
在内地或者澳门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14 |
0305.43 |
鳟鱼(河鳟、虹鳟、克拉克大麻哈鱼、阿瓜大麻哈鱼、吉雨大麻哈鱼、亚利桑那大麻哈鱼、金腹大麻哈鱼) |
在内地或者澳门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15 |
0305.44 |
罗非鱼(口孵非鲫属)、鲶鱼((鱼芒)鲶属、鲶属、胡鲶属、真鮰属)、鲤科鱼(鲤属、鲫属、草鱼、鲢属、鲮属、青鱼、卡特拉鲃、野鲮属、哈氏纹唇鱼、何氏细须鲃、鲂属)、鳗鱼(鳗鲡属)、尼罗河鲈鱼(尼罗尖吻鲈)及黑鱼(鳢属) |
在内地或者澳门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16 |
0305.49 |
其他熏鱼,包括鱼片,但食用杂碎除外 |
在内地或者澳门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17 |
0305.51 |
鳕鱼(大西洋鳕鱼、格陵兰鳕鱼、太平洋鳕鱼) |
在内地或者澳门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18 |
0305.52 |
罗非鱼(口孵非鲫属)、鲶鱼(鱼芒)鲶属、鲶属、胡鲶属、真鮰属)、鲤科鱼(鲤属、鲫属、草鱼、鲢属、鲮属、青鱼、卡特拉鲃、野鲮属、哈氏纹唇鱼、何氏细须鲃、鲂属)、鳗鱼(鳗鲡属)、尼罗河鲈鱼(尼罗尖吻鲈)及黑鱼(鳢属) |
在内地或者澳门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19 |
0305.53 |
犀鳕科、多丝真鳕科、鳕科、长尾鳕科、黑鳕科、无须鳕科、深海鳕科及南极鳕科鱼,鳕鱼(大西洋鳕鱼、格陵兰鳕鱼、太平洋鳕鱼)除外 |
在内地或者澳门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20 |
0305.54 |
鲱鱼(大西洋鲱鱼、太平洋鲱鱼)、鳀鱼(鳀属)、沙丁鱼(沙丁鱼、沙瑙鱼属)、小沙丁鱼属、黍鲱或西鲱、鲭鱼[大西洋鲭、澳洲鲭(鲐)、日本鲭(鲐)]、印度鲭(羽鳃鲐属)、马鲛鱼(马鲛属)、对称竹荚鱼、新西兰竹荚鱼及竹荚鱼(竹荚鱼属)、鲹鱼(鲹属)、军曹鱼、银鲳(鲳属)、秋刀鱼、圆鲹(圆鲹属)、多春鱼(毛鳞鱼)、剑鱼、鲔鱼、狐鲣(狐鲣属)、枪鱼、旗鱼、四鳍旗鱼(旗鱼科) |
在内地或者澳门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21 |
0305.59 |
其他干鱼(不包括食用杂碎),不论是否盐腌,但熏制的除外 |
在内地或者澳门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22 |
0305.61 |
鲱鱼(大西洋鲱鱼、太平洋鲱鱼) |
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重盐腌。 |
23 |
0305.62 |
鳕鱼(大西洋鳕鱼、格陵兰鳕鱼、太平洋鳕鱼) |
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重盐腌。 |
24 |
0305.63 |
鳀鱼(鳀属) |
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重盐腌。 |
25 |
0305.64 |
罗非鱼(口孵非鲫属)、鲶鱼((鱼芒)鲶属、鲶属、胡鲶属、真鮰属)、鲤科鱼(鲤属、鲫属、草鱼、鲢属、鲮属、青鱼、卡特拉鲃、野鲮属、哈氏纹唇鱼、何氏细须鲃、鲂属)、鳗鱼(鳗鲡属)、尼罗河鲈鱼(尼罗尖吻鲈)及黑鱼(鳢属) |
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重盐腌。 |
26 |
0305.69 |
其他盐腌及盐渍的鱼(不包括食用杂碎),但干或熏制的除外 |
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重盐腌。 |
27 |
0305.71 |
鲨鱼翅 |
在内地或者澳门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28 |
0305.72 |
鱼头、鱼尾、鱼鳔 |
在内地或者澳门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29 |
0305.79 |
鱼鳍及其他可食用杂碎 |
在内地或者澳门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30 |
03.06 |
带壳或去壳的甲壳动物,活、鲜、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熏制的带壳或去壳甲壳动物,不论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甲壳动物,不论是否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适合供人食用的甲壳动物的细粉、粗粉及团粒 |
在内地或者澳门出生并饲养。 |
31 |
03.07 |
带壳或去壳的软体动物,活、鲜、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熏制的带壳或去壳软体动物,不论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适合供人食用的软体动物的细粉、粗粉及团粒 |
在内地或者澳门出生并饲养。 |
32 |
03.08 |
不属于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水生无脊椎动物,活、鲜、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熏制的不属于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水生无脊椎动物,不论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适合供人食用的不属于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细粉、粗粉及团粒 |
在内地或者澳门出生并饲养。 |
33 |
04.01 |
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 |
从鲜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为混合、消毒及冷冻。 |
34 |
0402.10 |
粉状、粒状或其他固体形状,按重量计脂肪含量不超过1.5% |
从鲜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为混合、凝固及消毒。 |
35 |
0402.21 |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
从鲜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为混合、凝固及冷冻。 |
36 |
0402.29 |
其他粉状、粒状或其他固体形状,按重量计脂肪含量超过1.5% |
从鲜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为混合、凝固及消毒。 |
37 |
0402.91 |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
从鲜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为混合、消毒及冷冻。 |
38 |
0402.99 |
其他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除外) |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
39 |
0403.10 |
酸乳 |
从鲜奶或奶粉加工。主要加工工序为混合、发酵或酸化、消毒及冷冻。 |
40 |
0403.90 |
酪乳、结块的乳及奶油、酸乳酒及其他发酵或酸化的乳和奶油,不论是否浓缩、加糖、加其他甜物质、加香料、加水果、加坚果或加可可 |
从鲜奶或奶粉加工。主要加工工序为混合、发酵或酸化、消毒及冷冻。 |
41 |
04.04 |
乳清,不论是否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其他税目未列名的含天然乳的产品,不论是否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
42 |
0405.10 |
黄油 |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
43 |
0405.20 |
乳酱 |
从鲜奶或奶粉加工。主要加工工序为混合、发酵或酸化、消毒及冷冻。 |
44 |
0405.90 |
其他从乳中提取的脂和油 |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
45 |
0406.10 |
鲜乳酪(未熟化或未固化的),包括乳清乳酪;凝乳 |
从鲜奶或奶粉加工。主要加工工序为混合、发酵或酸化、消毒及冷冻。 |
46 |
0406.20 |
各种磨碎或粉化的乳酪 |
(1)从鲜奶或奶粉制成乳酪开始,主要工序包括混合、发酵(或酸化)、消毒、冷冻、陈化、切细、研磨及(或)调味;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7 |
0406.30 |
经加工的乳酪,但磨碎或粉化的除外 |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
48 |
0406.40 |
蓝纹乳酪和娄地青霉生产的带有纹理的其他乳酪 |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
49 |
0406.90 |
其他乳酪 |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
50 |
04.09 |
天然蜂蜜 |
主要制造工序为过滤、消毒、入瓶及贴标签,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标准。 |
51 |
04.10 |
其他税目未列名的食用动物产品 |
喷湿处理、清除杂毛、风干及定型,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52 |
05.04 |
整个或切块的动物(鱼除外)的肠、膀胱及胃,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53 |
05.05 |
带有羽毛或羽绒的鸟皮及鸟体其他部分;羽毛及不完整羽毛(不论是否修边)、羽绒,仅经洗涤、消毒或为了保藏而作过处理,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羽毛或不完整羽毛的粉末及废料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54 |
0506.10 |
经酸处理的骨胶原及骨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55 |
0506.90 |
骨及角柱,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简单整理(但未切割成形)、酸处理或脱胶;上述产品的粉末及废料(除经酸处理的骨胶原及骨外) |
主要制造工序为烹煮、脱皮、脱肉、脱脂及烘干。 |
56 |
05.07 |
兽牙、龟壳、鲸须、鲸须毛、角、鹿角、蹄、甲、爪及喙,未经加工或仅简单整理但未切割成形;上述产品的粉末及废料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57 |
05.08 |
珊瑚及类似品,未经加工或仅简单整理但未经进一步加工;软体动物壳、甲壳动物壳、棘皮动物壳、墨鱼骨,未经加工或仅简单整理但未切割成形,上述壳、骨的粉末及废料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58 |
05.10 |
龙涎香、海狸香、灵猫香及麝香;斑蝥;胆汁,不论是否干制;供配制药用的腺体及其他动物产品,鲜、冷、冻或用其他方法暂时保藏的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59 |
05.11 |
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动物产品;不适合供人食用的第一章或第三章的死动物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60 |
0603.90 |
制花束或装饰用的插花及花蕾,干、染色、漂白、浸渍或用其他方法处理的 |
从植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清洗、干燥(或染色、漂白、浸渍)及保存。如保存后的制造工序涉及涂层,则涂层须要在内地或者澳门完成。 |
61 |
0604.90 |
制花束或装饰用的不带花及花蕾的植物枝、叶或其他部分、草、苔藓及地衣,干、染色、漂白、浸渍或用其他方法处理的 |
从植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清洗、干燥(或染色、漂白、浸渍)及保存。如保存后的制造工序涉及涂层,则涂层须要在内地或者澳门完成。 |
62 |
0801.11 |
干的(椰子) |
从椰子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烘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63 |
0801.21 |
未去壳(巴西果) |
主要制造工序为烘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64 |
0801.22 |
去壳(巴西果) |
主要制造工序为烘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65 |
0801.31 |
未去壳(腰果) |
主要制造工序为烘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66 |
0801.32 |
去壳(腰果) |
主要制造工序为烘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67 |
08.02 |
鲜或干的其他坚果,不论是否去壳或去皮 |
主要制造工序为烘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68 |
08.03 |
鲜或干的香蕉,包括芭蕉 |
主要制造工序为烘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69 |
08.04 |
鲜或干的椰枣、无花果、菠萝、鳄梨、番石榴、芒果及山竹果 |
主要制造工序为烘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70 |
08.05 |
鲜或干的柑橘属水果 |
主要制造工序为烘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71 |
0806.20 |
干的(葡萄) |
主要制造工序为烘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72 |
0810.90 |
其他鲜果 |
从水果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消毒、去皮、取肉、切片或切粒及保质处理等加工工序,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73 |
08.11 |
冷冻水果及坚果,不论是否蒸煮、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74 |
0813.10 |
杏 |
主要制造工序为烘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75 |
0813.20 |
梅及李 |
主要制造工序为烘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76 |
0813.30 |
苹果 |
主要制造工序为烘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77 |
0813.40 |
其他干果 |
主要制造工序为烘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78 |
0813.50 |
本章的什锦坚果或干果 |
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调味及烘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79 |
08.14 |
柑橘属水果或甜瓜(包括西瓜)的果皮,鲜、冻、干或用盐水、亚硫酸水或其他防腐液暂时保藏的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80 |
0901.11 |
未浸除咖啡碱的咖啡 |
在内地或者澳门种植并收获。 |
81 |
0901.12 |
已浸除咖啡碱的咖啡 |
在内地或者澳门种植并收获。 |
82 |
0901.21 |
未浸除咖啡碱的咖啡 |
(1)从咖啡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烘焙及碾磨。如制造工序中涉及混合,则混合亦须在内地或者澳门进行;或(2)从咖啡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烘焙,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83 |
0901.22 |
已浸除咖啡碱的咖啡 |
从咖啡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除碱、烘焙、调配及(或)研磨。 |
84 |
0901.90 |
咖啡豆荚及咖啡豆皮;含咖啡的咖啡代用品 |
从咖啡豆及咖啡代用品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烘焙、调配及研磨。 |
85 |
0902.10 |
绿茶(未发酵),内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3千克 |
从未加工茶叶开始制作。主要制作工序为加热、揉捻、干燥。 |
86 |
0902.20 |
其他绿茶(未发酵) |
从未加工茶叶开始制作。主要制作工序为加热、揉捻、干燥。 |
87 |
0902.30 |
红茶(已发酵)及半发酵茶,内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3千克 |
从茶叶加工。主要制作工序为发酵、揉捻、干燥、调和。 |
88 |
0902.40 |
其他红茶(已发酵)及半发酵茶 |
从茶叶加工。主要制作工序为发酵、揉捻、干燥、调和。 |
89 |
09.03 |
马黛茶 |
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90 |
0904.12 |
已磨(胡椒) |
主要工序为混合、研磨及干燥。 |
91 |
0904.21 |
干,未磨(辣椒) |
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干燥,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92 |
0904.22 |
已磨(辣椒) |
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碾磨、干燥。 |
93 |
0905.20 |
已磨(香子兰豆) |
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研磨及干燥。 |
94 |
0906.20 |
已磨(肉桂及肉桂花) |
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碾磨、干燥。 |
95 |
0907.20 |
已磨(丁香(母丁香、公丁香及丁香梗)) |
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研磨及干燥。 |
96 |
0908.12 |
已磨(肉豆蔻) |
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研磨及干燥。 |
97 |
0908.22 |
已磨(肉豆蔻衣) |
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研磨及干燥。 |
98 |
0908.32 |
已磨(豆蔻) |
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研磨及干燥。 |
99 |
0909.22 |
已磨(芫荽子) |
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研磨及干燥。 |
100 |
0909.32 |
已磨(枯茗子) |
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研磨及干燥。 |
101 |
0909.62 |
已磨(茴芹子或八角茴香、页蒿子或小茴香子;杜松果) |
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研磨及干燥。 |
102 |
0910.12 |
已磨(姜) |
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研磨及干燥。 |
103 |
0910.30 |
姜黄 |
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研磨及干燥。 |
104 |
0910.91 |
本章注释一(二)所述的混合物 |
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研磨及干燥。 |
105 |
0910.99 |
其他调味香料(本章注释一(二)所述的混合物除外) |
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研磨及干燥。 |
106 |
10 |
谷物 |
在内地或者澳门种植并收获。 |
107 |
11.01 |
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 |
从第十章以外其他章该至此。 |
108 |
11.02 |
其他谷物细粉,但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除外 |
从第十章以外其他章该至此。 |
109 |
11.03 |
谷物的粗粒、粗粉及团粒 |
从第十章以外其他章该至此。 |
110 |
11.04 |
经其他加工的谷物(例如,去壳、滚压、制片、制成粒状、切片或粗磨),但税目10.06的稻谷、大米除外;谷物胚芽,整粒、滚压、制片或磨碎的 |
从第十章以外其他章该至此。 |
111 |
11.05 |
马铃薯的细粉、粗粉、粉末、粉片、颗粒及团粒 |
从第七章以外其他章该至此。 |
112 |
11.06 |
用税目07.13的干豆或税目07.14的西谷茎髓及植物根茎、块茎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用第八章的产品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13 |
1107.20 |
已焙制麦芽 |
从其他子目改变至此。 |
114 |
11.08 |
淀粉;菊粉 |
从第七章、第十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
115 |
11.09 |
面筋,不论是否干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16 |
12.01 |
大豆,不论是否破碎 |
在内地或者澳门种植并收获。 |
117 |
12.02 |
未焙炒或未烹煮的花生,不论是否去壳或破碎 |
在内地或者澳门种植并收获。 |
118 |
12.04 |
亚麻子,不论是否破碎 |
在内地或者澳门种植并收获。 |
119 |
12.05 |
油菜子,不论是否破碎 |
在内地或者澳门种植并收获。 |
120 |
12.06 |
葵花子,不论是否破碎 |
在内地或者澳门种植并收获。 |
121 |
12.07 |
其他含油子仁及果实,不论是否破碎 |
在内地或者澳门种植并收获。 |
122 |
12.08 |
含油子仁或果实的细粉及粗粉,但芥子粉除外 |
在内地或者澳门种植并收获。 |
123 |
1211.20 |
人参 |
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及碾磨。 |
124 |
1212.99 |
主要供人食用的其他税号未列名的果核、果仁及植物产品 |
主要制造工序为过筛、研磨及包装。 |
125 |
15.01 |
猪脂肪(包括已炼制的猪油)及家禽脂肪,但税目02.09及15.03的货品除外 |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
126 |
15.02 |
牛、羊脂肪,但税目15.03的货品除外 |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
127 |
15.03 |
猪油硬脂、液体猪油、油硬脂、食用或非食用脂油,未经乳化、混合或其他方法制作 |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
128 |
15.04 |
鱼或海生哺乳动物的油、脂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
129 |
15.06 |
其他动物油、脂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
130 |
15.07 |
豆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
从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
131 |
15.08 |
花生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
从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
132 |
15.09 |
油橄榄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33 |
15.10 |
其他橄榄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包括掺有税目15.09的油或分离品的混合物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34 |
15.11 |
棕榈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
从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
135 |
15.12 |
葵花油、红花油或棉子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36 |
15.13 |
椰子油、棕榈仁油或巴巴苏棕榈果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37 |
15.14 |
菜子油或芥子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
从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
138 |
15.15 |
其他固定植物油、脂(包括希蒙得木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39 |
15.16 |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全部或部分氢化、相互酯化、再酯化或反油酸化,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进一步加工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40 |
1517.10 |
人造黄油,但不包括液态的 |
从植物毛油或动物油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脱胶、离心、除色、除臭、精炼、搅拌、灭菌及混合。 |
141 |
1517.90 |
液态人造黄油;本章各种动、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但税目15.16的食用油、脂及其分离品除外 |
从植物毛油或动物油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脱胶、离心、除色、除臭、精炼、搅拌、灭菌及混合,其中棕榈油、豆油、菜籽油三种油脂中的一种或多种油脂总比例(按重量计)不超过50%,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142 |
15.18 |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经过熟炼、氧化、脱水、硫化、吹制或在真空、惰性气体中加热聚合及用其他化学方法改性的,但税目15.16的产品除外;本章各种油、脂及其分离品混合制成的其他税目未列名的非食用油、脂或制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43 |
15.20 |
粗甘油;甘油水及甘油碱液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144 |
16.01 |
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制成的香肠及类似产品;用香肠制成的食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45 |
16.02 |
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46 |
16.03 |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精及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47 |
16.04 |
制作或保藏的鱼;鲟鱼子酱及鱼卵制的鲟鱼子酱代用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48 |
16.05 |
制作或保藏的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49 |
17.01 |
固体甘蔗糖、甜菜糖及化学纯蔗糖 |
完全获得。 |
150 |
17.02 |
其他固体糖,包括化学纯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未加香料或着色剂的糖浆;人造蜜,不论是否掺有天然蜂蜜;焦糖 |
|
151 |
1702.11 |
按重量计干燥无水乳糖含量在99%及以上的乳糖及乳糖浆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52 |
1702.19 |
其他乳糖及乳糖浆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53 |
1702.20 |
槭糖及槭糖浆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54 |
1702.30 |
葡萄糖及葡萄糖浆,不含果糖或按重量计干燥状态的果糖含量在20%以下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55 |
1702.40 |
葡萄糖及葡萄糖浆,按重量计干燥状态的果糖含量在20%及以上,但在50%以下,转化糖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56 |
1702.50 |
化学纯果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57 |
1702.60 |
其他果糖及果糖浆,按重量计干燥状态的果糖含量在50%以上,转化糖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58 |
1702.90 |
其他,包括转化糖及其他按重量计干燥状态的果糖含量为50%的糖及糖浆混合物 |
从糖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及烹煮。 |
159 |
17.03 |
制糖后所剩的糖蜜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60 |
17.04 |
不含可可的糖食(包括白巧克力)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61 |
18.01 |
整颗或破碎的可可豆,生的或焙炒的 |
从生的可可豆制造,加工工序为焙炒。 |
162 |
1803.10 |
未脱脂(可可膏)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63 |
1803.20 |
全脱脂或部分脱脂(可可膏) |
从其他子目改变至此。 |
164 |
18.04 |
可可脂、可可油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65 |
18.05 |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66 |
1806.10 |
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 |
从1805以外的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67 |
1806.20 |
其他重量超过2千克的块状或条状含可可食品,或液状、膏状、粉状、粒状或其他散装形状的含可可食品,容器包装或内包装每件净重超过2千克的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68 |
1806.31 |
夹心(其他块状或条状的含可可食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69 |
1806.32 |
不夹心(其他块状或条状的含可可食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70 |
1806.90 |
其他巧克力及其他含可可的食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71 |
1901.10 |
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 |
从第4章以外的其他章改变至此。 |
172 |
1901.20 |
供烘焙税目19.05所列面包糕饼用的调制品及面团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73 |
1901.90 |
麦精;细粉、粗粒、粗粉、淀粉或麦精制的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40%;税目04.01至 04.04所列货品制的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5%(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和供烘焙税目19.05所列面包糕饼用的调制品及面团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74 |
19.02 |
面食,不论是否煮熟、包馅(肉馅或其他馅)或其他方法制作,例如,通心粉、义大利面条、面条、汤团、馄饨、饺子、奶油面卷;古斯古斯面食,不论是否制作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75 |
19.03 |
珍粉及淀粉制成的珍粉代用品,片、粒、珠、粉或类似形状的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76 |
19.04 |
谷物或谷物产品经膨化或烘炒制成的食品(例如,玉米片);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预煮或经其他方法制作的谷粒(玉米除外)、谷物片或经其他加工的谷粒(细粉、粗粒及粗粉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77 |
19.05 |
面包、糕点、饼干及其他烘焙糕饼,不论是否含可可;圣餐饼、装药空囊、封缄、糯米纸及类似制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78 |
20 |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79 |
21.01 |
咖啡、茶、马黛茶的浓缩精汁及以其为基本成分或以咖啡、茶、马黛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烘焙菊苣和其他烘焙咖啡代用品及其浓缩精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80 |
2102.10 |
活性酵母 |
从酵母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发酵、过滤、自溶及干燥。 |
181 |
2102.20 |
非活性酵母;已死的其他单细胞微生物 |
从酵母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过滤、自溶及干燥。 |
182 |
2102.30 |
发酵粉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83 |
2103.10 |
酱油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84 |
2103.20 |
番茄沙司及其他番茄调味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85 |
2103.30 |
芥子粉及其调制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86 |
2103.90 |
其他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 |
从其他子目改变至此。 |
187 |
21.04 |
汤料及其制品;均化混合食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88 |
21.05 |
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不论是否含可可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89 |
2106.10 |
浓缩蛋白质及人造蛋白物质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90 |
2106.90 |
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食品(浓缩蛋白质及人造蛋白物质除外)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照区域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191 |
22.02 |
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及汽水,其他无酒精饮料,但不包括税目20.09的水果汁或蔬菜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92 |
2203.00 |
麦芽酿造的啤酒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93 |
22.04 |
鲜葡萄酿造的酒,包括加酒精的;税目20.09以外的酿酒葡萄汁 |
从葡萄开始加工,发酵及酿制在内地或者澳门完成。如采用葡萄汁酿制,则可从内地或者澳门或者与内地签署并实施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原产的葡萄汁开始加工,其发酵及酿制在内地或者澳门完成。 |
194 |
22.05 |
味美思酒及其他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鲜葡萄酿造的酒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95 |
22.06 |
其他发酵饮料(例如,苹果酒、梨酒、蜂蜜酒、清酒);其他税目未列名的发酵饮料的混合物及发酵饮料与无酒精饮料的混合物 |
(1)发酵及酿制;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照区域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196 |
2207.10 |
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80%及以上 |
主要制造工序为发酵及酿制。 |
197 |
2208.20 |
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98 |
2208.30 |
威士忌酒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99 |
2208.40 |
朗姆酒及蒸馏已发酵甘蔗产品制得的其他烈性酒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00 |
2208.50 |
杜松子酒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01 |
2208.60 |
伏特加酒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02 |
2208.70 |
利口酒及柯迪尔酒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03 |
2208.90 |
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80%以下;其他蒸馏酒及其他酒精饮料 |
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及勾兑,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204 |
2301.20 |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渣粉及团粒 |
从鱼或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碾磨、混合、烹煮及烘干。 |
205 |
23.08 |
动物饲料用的其他税号未列名的植物原料、废料、残渣及副产品,不论是否制成团粒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06 |
2523.29 |
其他硅酸盐水泥 |
从水泥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熟料均化、配料、研磨、选粉。 |
207 |
27.15 |
以天然沥青(地沥青)、石油沥青、矿物焦油或矿物焦油沥青为基本成分的沥青混合物(例如,沥青胶粘剂、稀释沥青) |
使用沥青、橡胶粉及其他添加剂制造橡胶沥青,橡胶粉的品质应占橡胶沥青的15%以上。 |
208 |
2811.22 |
二氧化硅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209 |
2836.99 |
其他碳酸盐;过碳酸盐;含氨基甲酸铵的商品碳酸铵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210 |
2853.90 |
磷化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但磷铁除外;其他无机化合物(包括蒸馏水、导电水及类似的纯净水);液态空气(不论是否除去稀有气体);压缩空气;汞齐,但贵金属汞齐除外 (氯化氰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11 |
2922.50 |
氨基醇酚、氨基酸酚及其他含氧基氨基化合物 |
从其他子目改变至此或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212 |
2923.90 |
其他季铵盐及季铵碱 |
(1)从其他子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213 |
2937.22 |
皮质(甾)类激素的卤化衍生物 |
(1)从其他子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214 |
2941.30 |
四环素及其衍生物以及它们的盐 |
(1)发生化学变化,包括高温处理、搅拌、蒸馏、萃取、离心作用及过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215 |
30.01 |
已干燥的器官疗法用腺体及其他器官,不论是否制成粉末;器官疗法用腺体、其他器官及其分泌物的提取物;肝素及其盐;其他供治疗或预防疾病用的其他税号未列名的人体或动物制品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216 |
30.02 |
人血;治病、防病或诊断用的动物血制品;抗血清、其他血份及免疫制品,不论是否修饰或通过生物工艺加工制得;疫苗、毒素、培养微生物(不包括酵母)及类似产品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217 |
30.03 |
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混合而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药品(不包括税目30.02、30.05或30.06的货品),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18 |
30.04 |
由混合或非混合产品构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药品(不包括税目30.02、30.05或30.06的货品),已配定剂量(包括制成皮肤摄入形式的)或制成零售包装 |
从化学或草药成份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合,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他形式的药用制品;或(b)煎煮及混合及碾磨。如碾磨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溶解、干燥、过滤,则溶解、干燥、过滤亦须在内地或者澳门进行。 |
219 |
30.05 |
软填料、纱布、绷带及类似物品(例如,敷料、橡皮膏、泥罨剂),经过药物浸涂或制成零售包装供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20 |
30.06 |
本章注释四所规定的医药用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21 |
32.01 |
植物鞣料浸膏;鞣酸及其盐、醚、酯和其他衍生物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22 |
32.02 |
有机合成鞣料;无机鞣料;鞣料制剂,不论是否含有天然鞣料;预鞣用酶制剂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23 |
32.03 |
动植物质着色料(包括染料浸膏,但动物碳黑除外),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本章注释三所述的以动植物质着色料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24 |
32.08 |
以合成聚合物或化学改性天然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大漆),分散于或溶于非水介质的;本章注释四所述溶液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225 |
32.09 |
以合成聚合物或化学改性天然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大漆),分散于或溶于水介质的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226 |
32.10 |
其他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大漆及水浆涂料);加工皮革用的水性颜料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227 |
32.11 |
配制的催干剂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28 |
32.12 |
制造油漆(含瓷漆)用的颜料(包括金属粉末或金属粉片),分散于非水介质中呈液状或浆状的;压印箔;零售形状及零售包装的染料或其他着色料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29 |
32.13 |
艺术家、学生和广告美工用的颜料、调色料、文娱颜料及类似品,片状、管装、罐装、瓶装、扁盒装以及类似形状或包装的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30 |
32.14 |
安装玻璃用油灰、接缝用油灰、树脂胶泥、嵌缝胶及其他类似胶黏剂;漆工用填料;非耐火涂面制剂,涂门面、内墙、地板、天花板等用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31 |
32.15 |
印刷油墨、书写或绘图墨水及其他墨类,不论是否固体或浓缩 |
从颜料和化学溶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溶解及混合,如工序涉及组装,组装亦须在内地或者澳门完成。 |
232 |
33.02 |
工业原料用的混合香料以及以一种或多种香料为基本成分的混合物(包括酒精溶液);生产饮料用的以香料为基本成分的其他制品 |
从天然或化学成份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混合令制造物料产生化学变化。 |
233 |
33.03 |
香水及花露水 |
从天然或化学成份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特定配方进行混合、搅拌或乳化,使基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 |
234 |
33.04 |
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药品除外),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指(趾)甲化妆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35 |
33.05 |
护发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36 |
33.06 |
口腔及牙齿清洁剂,包括假牙模膏及粉;清洁牙缝用的纱线(牙线),单独零售包装的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37 |
33.07 |
剃须用制剂、人体除臭剂、沐浴用制剂、脱毛剂和其他税号未列名的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室内除臭剂,不论是否加香水或消毒剂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38 |
34.01 |
肥皂;作肥皂用的有机表面活性产品及制品,条状、块状或模制形状的,不论是否含有肥皂;洁肤用的有机表面活性产品及制品,液状或膏状并制成零售包装的,不论是否含有肥皂;用肥皂或洗涤剂浸渍、涂面或包覆的纸、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39 |
34.02 |
有机表面活性剂(肥皂除外);表面活性剂制品、洗涤剂(包括助洗剂)及清洁剂,不论是否含有肥皂,但税目34.01的产品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40 |
34.03 |
润滑剂(包括以润滑剂为基本成分的切削油制剂、螺栓或螺母松开剂、防锈或防腐蚀制剂及脱模剂)及用于纺织材料、皮革、毛皮或其他材料油脂处理的制剂,但不包括以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制剂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41 |
34.04 |
人造蜡及调制蜡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42 |
34.05 |
鞋靴、家俱、地板、车身、玻璃或金属用的光洁剂、擦洗膏、去污粉及类似制品(包括用这类制剂浸渍、涂面或包覆的纸、絮胎、毡呢、无纺织物、泡沫塑料或海绵橡胶),但不包括税目34.04的蜡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43 |
34.06 |
各种蜡烛及类似品 |
主要制造工序为熔化及模塑。 |
244 |
34.07 |
塑型用膏,包括供儿童娱乐用的在内;通称为“牙科用蜡”或“牙科造形膏”的制品,成套、零售包装或制成片状、马蹄形、条状及类似形状的;以熟石膏(煅烧石膏或硫酸钙)为基本成分的牙科用其他制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45 |
35.01 |
酪蛋白、酪蛋白酸盐及其他酪蛋白衍生物;酪蛋白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46 |
35.02 |
白蛋白(包括按重量计干质成分的乳清蛋白含量超过80%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乳清蛋白浓缩物)、白蛋白盐及其他白蛋白衍生物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47 |
35.03 |
明胶(包括长方形、正方形明胶薄片,不论是否表面加工或着色)及其衍生物;鱼鳔胶;其他动物胶,但不包括税目35.01的酪蛋白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48 |
35.04 |
蛋白胨及其衍生物;其他税号未列名的蛋白质及其衍生物;皮粉,不论是否加入铬矾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49 |
35.05 |
糊精及其他改性淀粉(例如,预凝化淀粉或酯化淀粉);以淀粉、糊精或其他改性淀粉为基本成分的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50 |
35.06 |
其他税号未列名的调制胶及其他调制黏合剂;适于作胶或黏合剂用的产品,零售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1千克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51 |
35.07 |
酶;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酶制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52 |
3701.10 |
X光用(未曝光的摄影感光硬片及平面软片,用纸、纸板及纺织物以外任何材料制成)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
253 |
3701.20 |
一次成像平片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
254 |
3701.30 |
其他硬片及软片,任何一边超过255毫米 |
从化学成份制造感光乳剂开始,主要工序为感光乳剂制造,涂布干燥,整理分切。 |
255 |
3701.91 |
彩色摄影用(其他硬片及软片,没有一边超过255毫米)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
256 |
3701.99 |
其他未曝光的摄影感光硬片及平面软片,用纸、纸板及纺织物以外任何材料制成(彩色摄影用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
257 |
37.02 |
成卷的未曝光摄影感光胶片,用纸、纸板及纺织物以外任何材料制成;未曝光的一次成像感光卷片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
258 |
37.03 |
未曝光的摄影感光纸、纸板及纺织物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
259 |
38.01 |
人造石墨;胶态或半胶态石墨;以石墨或其他碳为基本成分的糊状、块状、板状制品或其他半制品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260 |
38.02 |
活性炭;活性天然矿产品;动物炭黑,包括废动物炭黑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261 |
38.03 |
妥尔油,不论是否精炼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262 |
38.04 |
木浆残余碱液,不论是否浓缩、脱糖或经化学处理,包括木素磺酸盐,但不包括税目38.03的妥尔油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263 |
38.05 |
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及其他萜烯油,用蒸馏或其他方法从针叶木制得;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及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以α萜品醇为基本成分的松油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264 |
38.06 |
松香和树脂酸及其衍生物;松香精及松香油;再熔胶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 |
265 |
38.07 |
木焦油;精制木焦油;木杂酚油;粗木精;植物沥青;以松香、树脂酸或植物沥青为基本成分的啤酒桶沥青及类似制品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266 |
38.12 |
配制的橡胶促进剂;其他税号未列名的橡胶或塑料用复合增塑剂;橡胶或塑料用抗氧制剂及其他复合稳定剂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67 |
38.13 |
灭火器的装配药;已装药的灭火弹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68 |
38.14 |
其他税号未列名的有机复合溶剂及稀释剂;除漆剂 |
从并非油漆、瓷漆或同类产品的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适用);及(c)合成。 |
269 |
38.15 |
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反应引发剂、反应促进剂、催化剂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70 |
38.16 |
耐火的水泥、灰泥、混凝土及类似耐火混合制品,但税目38.01的产品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71 |
38.17 |
混合烷基苯及混合烷基萘,但税目27.07及29.02的货品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72 |
38.18 |
经掺杂用于电子工业的化学元素,已切成圆片、薄片或类似形状;经掺杂用于电子工业的化合物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73 |
38.19 |
闸用液压油及其他液压传动用液体,不含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或者按重量计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含量低于70%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74 |
38.20 |
防冻剂及解冻剂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75 |
38.21 |
制成的供微生物(包括病毒及类似品)或植物、人体、动物细胞生长或维持用的培养基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76 |
38.22 |
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试剂及不论是否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配制试剂,但税目30.02及30.06的货品除外;检定参照物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77 |
38.23 |
工业用单羧脂肪酸;精炼所得的酸性油;工业用脂肪醇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78 |
38.24 |
铸模及铸芯用粘合剂;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化学产品及配制品(包括由天然产品混合组成的)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279 |
38.26 |
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不含或含有按重量计低于70%的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 |
从化学成份制造,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280 |
3901.10 |
聚乙烯,比重小于0.94 |
(1)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学成份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搅拌或混合、熔化或聚变、压制及制粒;或(2)从塑料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粒、拉压及切割。 |
281 |
3901.20 |
聚乙烯,比重在0.94及以上 |
(1)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学成份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搅拌或混合、熔化或聚变、压制及制粒;或(2)从塑料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粒、拉压及切割。 |
282 |
3901.30 |
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83 |
3901.40 |
乙烯α烯烃共聚物,比重小于0.94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84 |
3901.90 |
其他初级形状的乙烯聚合物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85 |
3902.10 |
聚丙烯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86 |
3902.20 |
聚异丁烯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87 |
3902.30 |
丙烯共聚物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88 |
39.03 |
初级形状的苯乙烯聚合物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89 |
39.04 |
初级形状的氯乙烯或其他卤化烯烃聚合物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90 |
39.05 |
初级形状的乙酸乙烯酯或其他乙烯酯聚合物;初级形状的其他乙烯基聚合物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91 |
39.06 |
初级形状的丙烯酸聚合物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92 |
39.07 |
初级形状的聚缩醛、其他聚醚及环氧树脂;初级形状的聚碳酸酯、醇酸树脂、聚烯丙基酯及其他聚酯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93 |
39.08 |
初级形状的聚酰胺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94 |
39.09 |
初级形状的氨基树脂、酚醛树脂及聚氨酯类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95 |
39.10 |
初级形状的聚硅氧烷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96 |
39.11 |
初级形状的石油树脂、苯并呋喃茚树脂、多萜树脂、多硫化物、聚砜及本章注释三所规定的其他税号未列名产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97 |
39.12 |
初级形状的其他税号未列名的纤维素及其化学衍生物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98 |
39.13 |
初级形状的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天然聚合物(例如,藻酸)及改性天然聚合物(例如,硬化蛋白、天然橡胶的化学衍生物)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99 |
39.14 |
初级形状的离子交换剂,以税目39.01至39.13的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00 |
39.16 |
塑料制的单丝(截面直径超过1毫米)、条、杆、型材及异型材,不论是否经表面加工,但未经其他加工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01 |
39.17 |
塑料制的管子及其附件(例如,接头、肘管、法兰)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02 |
39.18 |
块状或成卷的塑料铺地制品,不论是否胶粘;本章注释九所规定的塑料糊墙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03 |
39.19 |
自粘的塑料板、片、膜、箔、带、扁条及其他扁平形状材料,不论是否成卷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04 |
39.20 |
其他非泡沫塑料的板、片、膜、箔及扁条,未用其他材料强化、层压、支撑或用类似方法合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05 |
39.21 |
其他塑料板、片、膜、箔、扁条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06 |
3922.10 |
浴缸、淋浴盘、洗涤槽及盥洗盆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07 |
3922.20 |
马桶座圈及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08 |
39.23 |
供运输或包装货物用的塑料制品;塑料制的塞子、盖子及类似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09 |
39.24 |
塑料制的餐具、厨房用具、其他家庭用具及卫生或盥洗用具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10 |
39.25 |
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建筑用塑料制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11 |
3926.90 |
其他塑料制品及税目39.01至39.14所列其他材料的制品 |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或(2)从塑料粒料或塑料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塑形及切割;或(b)切割及吹拉、密封或车缝。如车缝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装配,则装配亦须在内地或者澳门进行。 |
312 |
40.01 |
天然橡胶、巴拉塔胶、古塔波胶、银胶菊胶、糖胶树胶及类似的天然树胶,初级形状或板、片、带 |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
313 |
40.05 |
未硫化的复合橡胶,初级形状或板、片、带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如果含天然橡胶成份,则天然橡胶不高于40%。 |
314 |
40.06 |
其他形状(例如,杆、管或型材及异型材)的未硫化橡胶及未硫化橡胶制品(例如,盘、环)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15 |
40.07 |
硫化橡胶线及绳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16 |
40.08 |
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板、片、带、杆或型材及异型材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17 |
40.09 |
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管子,不论是否装有附件(例如,接头、肘管、法兰)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18 |
40.10 |
硫化橡胶制的传动带或输送带及带料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19 |
40.11 |
新的充气橡胶轮胎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20 |
40.12 |
翻新的或旧的充气橡胶轮胎;实心或半实心橡胶轮胎、橡胶胎面及橡胶轮胎衬带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21 |
40.13 |
橡胶内胎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22 |
4014.90 |
其他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卫生及医疗用品(包括奶嘴),不论是否装有硬质橡胶制的附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23 |
40.15 |
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衣着用品及附件(包括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24 |
40.16 |
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的其他制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25 |
40.17 |
各种形状的硬质橡胶(例如,纯硬质胶),包括废碎料;硬质橡胶制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26 |
42.01 |
各种材料制成的鞍具及挽具(包括缰绳、挽绳、护膝垫、口套、鞍褥、马褡裢、狗外套及类似品),适合各种动物用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27 |
42.02 |
衣箱、提箱、小手袋、公文箱、公事包、书包、眼镜盒、望远镜盒、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及类似容器;旅行包、食品或饮料保温包、化妆包、帆布包、手提包、购物袋、钱夹、钱包、地图盒、烟盒、烟袋、工具包、运动包、瓶盒、首饰盒、粉盒、刀叉餐具盒及类似容器,用皮革或再生皮革、塑料片、纺织材料、钢纸或纸板制成,或者全部或主要用上述材料或纸包覆制成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28 |
42.03 |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及衣着附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29 |
4418.10 |
窗、法兰西式(落地)窗及其框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30 |
4418.20 |
门及其框架和门槛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31 |
46.01 |
用编结材料编成的缏条及类似产品,不论是否缝合成宽条;平行连结或编织的成片编结材料、缏条或类似的编结材料产品,不论是否制成品(例如,席子、席料、帘子)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32 |
4602.90 |
其他用编结材料直接编成或用税目46.01所列货品制成的篮筐、柳条编结品及其他制品;丝瓜络制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33 |
4810.31 |
本体均匀漂白,所含用化学方法制得的木纤维超过全部纤维重量的95%,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50克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34 |
4810.32 |
本体均匀漂白,所含用化学方法制得的木纤维超过全部纤维重量的95%,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50克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35 |
4810.39 |
其他牛皮纸及纸板,但书写、印刷或类似用途的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36 |
4810.92 |
多层的(其他纸及纸板)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37 |
4810.99 |
其他纸及纸板(多层的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38 |
48.11 |
成卷或成张矩形(包括正方形)的任何尺寸的经涂布、浸渍、覆面、染面、饰面或印花的纸、纸板、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但税目48.03、48.09或48.10的货品除外 |
从废纸或木浆和涂层物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干燥、轧光和涂层。 |
339 |
4819.10 |
瓦楞纸或纸板制的箱、盒、匣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40 |
4819.20 |
非瓦楞纸或纸板制的可折迭箱、盒、匣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41 |
4821.10 |
印制(纸或纸板制的各种标签)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42 |
4823.90 |
其他切成一定尺寸或形状的其他纸、纸板、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纸浆、纸、纸板、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制的其他物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43 |
49.08 |
转印贴花纸(移画印花法用图案纸) |
(1)从转印纸及印刷油墨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设计及印刷;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44 |
49.10 |
印刷的各种日历,包括日历芯 |
(1)从印刷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设计及印刷;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45 |
4911.10 |
商业广告品、商税目录及类似印刷品 |
从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版、印刷及钉装。 |
346 |
4911.91 |
图片、设计图样及照片 |
(1)从印刷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设计及印刷;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47 |
4911.99 |
其他印刷品 |
(1)从纸或其他材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版及印刷;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48 |
5111.11 |
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300克(按重量计羊毛或动物细毛含量在85%及以上的粗梳羊毛或粗梳动物细毛的机织物)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49 |
51.12 |
精梳羊毛或精梳动物细毛的机织物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50 |
51.13 |
动物粗毛或马毛的机织物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51 |
52.01 |
未梳的棉花 |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
352 |
52.02 |
废棉(包括废棉纱线及回收纤维) |
完全获得。 |
353 |
52.03 |
已梳的棉花 |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
354 |
52.04 |
棉制缝纫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 |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
355 |
52.05 |
棉纱线(缝纫线除外),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非供零售用 |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
356 |
52.06 |
棉纱线(缝纫线除外),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非供零售用 |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
357 |
52.07 |
棉纱线(缝纫线除外),供零售用 |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
358 |
5209.42 |
粗斜纹布(劳动布) |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359 |
53.06 |
亚麻纱线 |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
360 |
53.07 |
黄麻纱线或税目53.03的其他纺织用韧皮纤维纱线 |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
361 |
53.08 |
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纱线;纸纱线 |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
362 |
5309.21 |
未漂白或漂白 (按重量计亚麻含量在85%以下的亚麻机织物) |
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 |
363 |
5309.29 |
其他按重量计亚麻含量在85%及以上的亚麻机织物 |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364 |
53.11 |
其他纺织用植物纤维机织物;纸纱线机织物 |
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 |
365 |
5401.10 |
合成纤维长丝纺制 (化学纤维长丝纺制的缝纫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 |
从连续长纤维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并线、搓捻、加热定型、上油及卷绕。 |
366 |
54.02 |
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包括细度在67分特以下的合成纤维单丝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67 |
54.03 |
人造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包括细度在67分特以下的人造纤维单丝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68 |
5404.90 |
表观宽度不超过5毫米的合成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例如,人造草) |
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 |
369 |
54.05 |
截面尺寸不超过1毫米,细度在67分特及以上的人造纤维单丝;表观宽度不超过5毫米的人造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例如,人造草) |
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 |
370 |
54.06 |
化学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供零售用 |
从纤维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并线、搓捻、加热定型、上油及卷绕。 |
371 |
5407.42 |
染色(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的其他机织物,按重量计尼龙或其他聚酰胺长丝含量在85%及以上) |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372 |
5407.61 |
按重量计聚酯非变形长丝含量在85%及以上(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的其他机织物,按重量计聚酯长丝含量在85%及以上) |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373 |
5508.10 |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化学纤维短纤纺制的缝纫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 |
主要制造工序为(a)搓捻及卷绕;或(b)(i)染色或丝光处理或漂白及(ii)上蜡或上油及(iii)卷绕。 |
374 |
55.09 |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 |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
375 |
55.10 |
人造纤维短纤纺制的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 |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
376 |
5512.99 |
其他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 |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377 |
5513.21 |
聚酯短纤纺制的平纹机织物 |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378 |
5601.21 |
棉制(纺织材料制的絮胎及其制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79 |
56.03 |
无纺织物,不论是否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80 |
56.04 |
用纺织材料包覆的橡胶线及绳;用橡胶或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套裹的纺织纱线及税目54.04或54.05的扁条及类似品 |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
381 |
56.05 |
含金属纱线,不论是否螺旋花线,由纺织纱线或税目54.04或54.05的扁条及类似品与金属线、扁条或粉末混合制得或用金属包覆制得 |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
382 |
56.06 |
粗松螺旋花线,税目54.04或54.05的扁条及类似品制的螺旋花线(税目56.05的货品及马毛粗松螺旋花线除外);绳绒线(包括植绒绳绒线);纵行起圈纱线 |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
383 |
56.07 |
线、绳、索、缆,不论是否编织或编结而成,也不论是否用橡胶或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套裹 |
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搓捻或编结。 |
384 |
5802.11 |
未漂白(棉制毛巾织物及类似毛圈机织物) |
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 |
385 |
5802.19 |
其他棉制毛巾织物及类似毛圈机织物 |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386 |
5802.20 |
其他纺织材料制的毛巾织物及类似的毛圈机织物 |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387 |
5804.21 |
化学纤维制(机制花边) |
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梭织或针织。 |
388 |
5806.20 |
按重量计弹性纱线或橡胶线含量在5%及以上的其他机织物 |
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梭织或针织。 |
389 |
5806.32 |
化学纤维制(其他狭幅机织物,但税目58.07的货品除外) |
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梭织或针织。 |
390 |
5807.10 |
机织(非绣制的纺织材料制标签、徽章及类似品,成匹、成条或裁成一定形状或尺寸) |
(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梭织或针织;或(2)从布匹、织带或丝带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剪裁(若用布匹制造)及印色或刺绣。 |
391 |
58.08 |
成匹的编带;非绣制的成匹装饰带,但针织或钩编的除外;流苏、绒球及类似品 |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
392 |
6001.92 |
化学纤维制(其他针织或钩编的起绒织物) |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393 |
60.04 |
宽度超过30厘米,按重量计弹性纱线或橡胶线含量在5%及以上的针织物或钩编织物,但税目60.01的货品除外 |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394 |
60.06 |
其他针织或钩编织物 |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395 |
61 |
针织或钩边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96 |
62.01 |
男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目62.03的货品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97 |
62.02 |
女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目62.04的货品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98 |
62.03 |
男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游泳裤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99 |
62.04 |
女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连衣裙、裙子、裙裤、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游泳服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00 |
62.05 |
男衬衫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01 |
62.06 |
女衬衫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02 |
62.07 |
男式背心及其他内衣、内裤、三角裤、长睡衣、睡衣裤、浴衣、晨衣及类似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03 |
62.08 |
女式背心及其他内衣、长衬裙、衬裙、三角裤、短衬裤、睡衣、睡衣裤、浴衣、晨衣及类似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04 |
62.09 |
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05 |
62.10 |
用税目56.02、56.03、59.03、59.06或59.07的织物制成的服装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06 |
62.11 |
运动服、滑雪服及游泳服;其他服装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07 |
62.12 |
胸罩、束腰带、紧身胸衣、吊裤带、吊袜带、束袜带和类似品及其零件,不论是否针织或钩编的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08 |
62.13 |
手帕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者区域价值成分按照区域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409 |
62.14 |
披巾、领巾、围巾、披纱、面纱及类似品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照区域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410 |
62.15 |
领带及领结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照区域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411 |
62.16 |
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照区域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412 |
6217.10 |
其他制成的衣着附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13 |
6217.90 |
服装或衣着附件的零件,但税目62.12的货品除外 |
(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梭织或针织;及剪裁;或(2)车缝部件为衣服部件。主要制造工序为将裁片缝制成衣服部件。 |
414 |
63章 |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15 |
64章 |
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16 |
65.05 |
针织或钩编的帽类,用成匹的花边、毡呢或其他纺织物(条带除外)制成的帽类,不论有无衬里或装饰物;任何材料制的发网,不论有无衬里或装饰物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17 |
65.07 |
帽圈、帽衬、帽套、帽帮、帽骨架、帽舌及帽颏带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18 |
67.01 |
带羽毛或羽绒的鸟皮及鸟体其他部分、羽毛、部分羽毛、羽绒及其制品(税目05.05的货品和经加工的羽管及羽轴除外) |
从羽毛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漂白、装配及修剪。 |
419 |
67.04 |
人发、动物毛或纺织材料制的假发、假胡须、假眉毛、假睫毛及类似品;其他税目未列名的人发制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20 |
6802.21 |
大理石、石灰华及蜡石 |
从原材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打磨、抛光及装配(如适用)。 |
421 |
6802.23 |
花岗岩 |
从原材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打磨、抛光及装配(如适用)。 |
422 |
6802.29 |
其他石 |
从原材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打磨、抛光及装配(如适用)。 |
423 |
68.10 |
水泥、混凝土或人造石制品,不论是否加强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24 |
70.08 |
多层隔温、隔音玻璃组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25 |
70.14 |
未经光学加工的信号玻璃器及玻璃制光学元件(税目70.15的货品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26 |
7019.19 |
其他梳条、粗纱、纱线及短切纤维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27 |
7019.52 |
宽度超过30厘米的长丝平纹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50克,单根纱线细度不超过136特克斯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428 |
7019.59 |
其他机织物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429 |
7019.90 |
其他玻璃纤维(包括玻璃棉)及其制品 |
从其他子目改变至此。 |
430 |
7102.31 |
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劈开或粗磨 |
从未加工及未分级钻石制造,主要工序为打磨及切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431 |
7102.39 |
其他非工业用钻石,不论是否加工,但未镶嵌(未分级除外) |
从未加工及未分级钻石制造,主要工序为打磨及切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432 |
71.03 |
宝石(钻石除外)或半宝石,不论是否加工或分级,但未成串或镶嵌;未分级的宝石(钻石除外)或半宝石,为便于运输而暂穿成串 |
从未加工及未分级宝石或半宝石制造,主要工序为打磨及切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433 |
71.13 |
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首饰及其零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34 |
71.14 |
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金银器及其零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35 |
7115.90 |
贵金属或包贵金属的其他制品(金属丝布或格栅形状的铂催化剂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36 |
71.16 |
用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的物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37 |
71.17 |
仿首饰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38 |
7308.30 |
门窗及其框架、门槛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39 |
7319.40 |
安全别针及其他别针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冲压及电镀加工。 |
440 |
7323.93 |
不锈钢制(餐桌、厨房或其他家用钢铁器具及其零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41 |
7410.21 |
精炼铜制:(有衬背铜箔(不论是否印花或用纸、纸板、塑料或类似材料衬背),厚度(衬背除外)不超过0.15毫米 ) |
从铜、树脂及化学溶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涂层及压片。 |
442 |
7610.10 |
门窗及其框架、门槛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43 |
8001.20 |
锡合金 |
从其他子目改变至此。 |
444 |
8203.20 |
钳子(包括剪钳)、镊子及类似工具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45 |
8210.00 |
用于加工或调制食品或饮料的手动机械器具,重量不超过10千克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46 |
8419.81 |
加工热饮料或烹调、加热食品用机器设备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在内地或者澳门进行金属制作(对进口组合零件进行的金属制作工序亦适用)及装配。主要制造工序为金属零件切割、烧焊、磨削、磨光、装配及测试。 |
447 |
8421.21 |
过滤或净化水用机器及装置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448 |
8421.22 |
过滤或净化饮料(水除外)用机器及装置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449 |
8421.39 |
其他气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450 |
8422.20 |
瓶子或其他容器的洗涤或干燥机器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451 |
8423.10 |
体重计,包括婴儿秤;家用秤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452 |
84.57 |
加工金属的加工中心、单工位组合机床及多工位组合机床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453 |
8458.11 |
数控的(切削金属的卧式车床)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454 |
8458.19 |
其他卧式车床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455 |
8458.91 |
数控的(其他切削金属的车床)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456 |
8458.99 |
其他车床(数控的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457 |
8459.10 |
直线移动式动力头机床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458 |
8459.21 |
数控的(其他钻床)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459 |
8459.29 |
其他钻床(数控的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460 |
8459.31 |
数控的(其他镗铣机床)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461 |
8459.39 |
其他镗铣机床(数控的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462 |
8459.41 |
数控的(其他镗床)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463 |
8459.49 |
其他镗床(数控的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464 |
8459.51 |
数控的升降台式铣床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465 |
8459.59 |
其他升降台式铣床(数控的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466 |
8459.61 |
数控的其他铣床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467 |
8459.69 |
其他铣床(数控的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468 |
8459.70 |
其他攻丝机床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469 |
8460.12 |
数控的平面磨床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470 |
8460.19 |
其他平面磨床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471 |
8460.22 |
数控无心磨床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472 |
8460.23 |
数控外圆磨床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473 |
8460.24 |
其他,数控的 (磨床)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474 |
8460.29 |
其他磨床(数控的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475 |
8460.31 |
数控的刃磨(工具或刀具)机床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476 |
8460.39 |
其他刃磨(工具或刀具)机床(数控的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477 |
8460.40 |
珩磨或研磨机床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478 |
8460.90 |
其他用磨石、磨料或抛光材料对金属或金属陶瓷进行去毛刺、刃磨、磨削、珩磨、研磨、抛光或其他精加工的机床,但税目84.61的切齿机、齿轮磨床或齿轮精加工机床除外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479 |
84.61 |
切削金属或金属陶瓷的刨床、牛头刨床、插床、拉床、切齿机、齿轮磨床或齿轮精加工机床、锯床、切断机及其他税目未列名的切削机床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480 |
8462.10 |
锻造(包括模锻)或冲压机床及锻锤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481 |
8462.21 |
数控的(弯曲、折迭、矫直或矫平机床)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482 |
8462.29 |
其他弯曲、折迭、矫直或矫平机床(数控的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483 |
8462.31 |
数控的(其他剪切机床,但冲剪两用机除外)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484 |
8462.39 |
其他剪切机床,但冲剪两用机除外(数控的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485 |
8462.41 |
数控的 (冲孔或开槽机床,包括冲剪两用机)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486 |
8462.49 |
其他冲孔或开槽机床,包括冲剪两用机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487 |
8462.91 |
液压压力机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488 |
8462.99 |
其他加工金属的锻造(包括模锻)或冲压机床;加工金属的弯曲、折叠、矫直、矫平、剪切、冲孔或开槽机床;其他加工金属或硬质合金的压力机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489 |
84.63 |
金属或金属陶瓷的其他非切削加工机床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490 |
8509.40 |
食品研磨机及搅拌器;水果或蔬菜的榨汁机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491 |
8510.30 |
脱毛器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492 |
85.13 |
自供能源(例如,使用干电池、蓄电池、永磁发电机)的手提式电灯,但税目85.12的照明装置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93 |
8516.21 |
储存式散热器 |
在内地或者澳门进行金属制作(对进口组合零件进行的金属制作工序亦适用)及装配。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焊接、车刨及铣削、装配及测试。 |
494 |
8516.29 |
其他电气空间加热器及土壤加热器 |
在内地或者澳门进行金属制作(对进口组合零件进行的金属制作工序亦适用)及装配。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焊接、车刨及铣削、装配及测试。 |
495 |
8516.31 |
吹风机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96 |
8516.32 |
其他理发器具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97 |
8516.33 |
干手器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98 |
8516.40 |
电熨斗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99 |
8516.60 |
其他炉;电锅、电热板、加热环、烧烤炉及烘烤器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00 |
8516.71 |
咖啡壶或茶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01 |
8516.72 |
烤面包器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02 |
8516.79 |
其他电热器具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03 |
8523.21 |
磁条卡 |
从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板、制造插卡及装配。 |
504 |
8523.49 |
其他光学媒体 |
从未录制激光唱片或激光阅读系统用的圆盘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加载并整理声音资料。 |
505 |
8523.80 |
其他录制声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圆盘、磁带、固态非易失性资料记忆体件、“智慧卡”及其他媒体,不论是否已录制,包括供复制圆盘用的母片及母带,但不包括第三十七章的产品 |
从未录制唱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加载并整理声音资料。 |
506 |
8525.80 |
电视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及视频摄录一体机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507 |
8544.11 |
铜制绕组电线 |
从金属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包覆。 |
508 |
87.12 |
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脚踏车(包括运货三轮脚踏车)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09 |
9003.11 |
塑料制眼镜架 |
(1)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焊接及绕圈;(2)或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510 |
9003.19 |
其他材料制眼镜架 |
(1)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焊接及绕圈;(2)或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511 |
90.04 |
矫正视力、保护眼睛或其他用途的眼镜、挡风镜及类似品 |
(1)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焊接及绕圈;(2)或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512 |
9005.80 |
其他仪器 (单筒望远镜、其他光学望远镜及其座架;其他天文仪器及其座架,但不包括射电天文仪器) |
(1)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焊接及绕圈;(2)或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513 |
9013.20 |
激光器,但激光二极体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14 |
9013.80 |
其他装置、仪器及器具 (其他税号未列名的液晶装置;本章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光学仪器及器具)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515 |
9013.90 |
零件、附件 (其他税号未列名的液晶装置;激光器,但激光二极体除外;本章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光学仪器及器具)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16 |
9018.90 |
其他仪器及器具 (医疗、外科或兽医用仪器及器具,包括闪烁扫描装置、其他电气医疗装置及视力检查仪器)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17 |
9019.10 |
机械疗法器具;按摩器具;心理功能测验装置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18 |
9019.20 |
臭氧治疗器、氧气治疗器、喷雾治疗器、人工呼吸器或其他治疗用呼吸器具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519 |
90.20 |
其他呼吸器具及防毒面具,但不包括既无机械零件,又无可互换过滤器的防护面具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20 |
9021.29 |
其他牙齿固定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21 |
9021.40 |
助听器,不包括零件、附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22 |
9025.11 |
液体温度计,可直接读数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523 |
9025.19 |
其他温度计及高温计,未与其他仪器组合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524 |
9030.31 |
万用表,不带记录装置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25 |
91.02 |
手表、怀表及其他表,包括秒表,但税目91.01的货品除外 |
(1)从手表零件及配件装配成手表。主要工序为将表芯装嵌在表体内,并将零件及配件包括表扣带、表带及表面等装配成手表,并进行测试、校准及质量检定,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或(2)从手表零件及配件装配成手表。主要工序为将表芯装嵌在表体内,并将零件及配件包括表扣带、表带、表面及电池(如适用)等装配成手表,并进行测试、校准及质量检定,且外观设计在内地或者澳门完成并属双方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内地或者澳门自有品牌的手表。该内地或者澳门自有品牌手表须在表壳上刻有明显的内地或者澳门原产标记。 |
526 |
9111.20 |
贱金属表壳,不论是否镀金或镀银 |
(1)从粗坯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车床铇削、钻孔及装配;或(2)从金属片或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塑形及装配。 |
527 |
9113.20 |
贱金属制,不论是否镀金或镀银 |
制造金属零件(但次要附件,如弹簧等可属进口)及装配。主要制造工序为制造零件及装配(包括拴珠工序)。 |
528 |
9113.90 |
其他表带及其零件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529 |
9114.90 |
钟表的其他零件(发条、游丝、钟面、表面、夹板及横担(过桥)除外) |
从金属、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包括冲切)。如切割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以车床刨削、模塑、装配,则以车床刨削、模塑、装配亦须在该方进行。 |
530 |
9201.10 |
竖式钢琴 |
在内地或者澳门制造外壳和装配。 |
531 |
9404.21 |
海绵橡胶或泡沫塑料制,不论是否包面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32 |
9404.29 |
其他材料制褥垫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33 |
9404.30 |
睡袋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34 |
9404.90 |
除弹簧床垫、褥垫、睡袋外的其他寝具及类似用品,装有弹簧、内部用任何材料填充、衬垫或用海绵橡胶、泡沫塑料制成,不论是否包面(例如,棉被、羽绒被、靠垫、坐垫及枕头)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35 |
9405.40 |
其他电灯及照明装置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36 |
9405.60 |
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 |
(1)从发光原料或装置及零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零件及装配成产品;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37 |
9405.92 |
塑料制(其他税号未列名的灯具及照明装置,包括探照灯、聚光灯;装有固定光源的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以及其他税号未列名的这些货品的零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38 |
9405.99 |
其他零件(其他税号未列名的灯具及照明装置,包括探照灯、聚光灯;装有固定光源的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以及其他税号未列名的这些货品的零件,玻璃制和塑料制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39 |
94.06 |
活动房屋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40 |
9506.29 |
滑水板、冲浪板及其他水上运动用具(帆板除外) |
(1)从塑胶、金属、木或纸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及装配;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41 |
9506.91 |
一般的体育活动、体操或竞技用品及设备 |
(1)从金属或塑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装配及打磨;或 |
542 |
9506.99 |
其他一般的体育活动、体操、竞技及其他运动(包括乒乓球运动)或户外游戏用的本章其他税号未列名用品及设备;游泳池或戏水池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43 |
9603.10 |
用枝条或其他植物材料捆扎而成的帚及刷,不论是否有把 |
从原材料制造。主要工序为装配。 |
544 |
9603.21 |
牙刷,包括齿板刷 |
制把手及植刷毛。 |
545 |
9603.29 |
剃须刷、发刷、指甲刷、睫毛刷及其他人体化妆用刷,包括作为器具零件的上述刷(牙刷、齿板刷除外) |
制把手及植刷毛。 |
546 |
9606.22 |
贱金属制,未用纺织材料包裹的纽扣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47 |
9607.11 |
装有贱金属制咪牙齿的拉链 |
从金属或布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链齿装于链带上及装配。 |
548 |
9607.19 |
其他拉链 |
从金属或塑料部件及布匹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链齿装于链带上及装配。 |
549 |
96.08 |
圆珠笔;毡尖和其他渗水式笔尖笔及唛头笔;自来水笔、铁笔型自来水笔及其他钢笔;蜡纸铁笔;活动铅笔;钢笔杆、铅笔套及类似的笔套;上述物品的零件(包括帽、夹),但税目96.09的货品除外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子目9608.10除外)。 |
550 |
9608.10 |
圆珠笔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51 |
9612.10 |
色带 |
从原材料制造。主要工序为上油或经其他方法处理着色、切割、卷带及装配。 |
552 |
96.17 |
带壳的保温瓶和其他真空容器及其零件,但玻璃瓶胆除外 |
(1)从金属或其他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造外壳或内胆。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装配,则装配须在内地或者澳门进行;或 |
553 |
96.19 |
任何材料制的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54 |
97.04 |
使用过或未使用过的邮票、印花税票、邮戳印记、首日封、邮政信笺(印有邮票的纸品)及类似品,但税目49.07的货品除外 |
在内地或者澳门设计及切割(如适用)。 |
附2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
原产地证书打印版本
原產地證書[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CERTIFICADO DE ORIGEM DE MACAU (ACORDO DE ESTREITAMENTO DAS RELAÇÕES ECONÓMICAS E COMERCIAIS ENTRE O CONTINENTE CHINÊS 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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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 (名稱及澳門地址) Exportador (nome completo e morada em Macau) |
證書編號 N°. DO CERTIFICAD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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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貨人 (名稱及內地地址) Consignatário (nome completo e morada no continente chinês) |
簽證日期 DATA DA EMISSÃ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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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有效截止日期VÁLIDO ATÉ | ||||||
離境日期 Data de Saida |
工業准照編號 N°. de Licença Industrial |
內部專用 Apenas para Uso Inter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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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隻/飛機/火車/貨車編號 |
裝貨地 Local de Carregamen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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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貨口岸 Porto de Descarga |
最終目的地(貨物須駁運者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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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序號N°. de mercadoria |
包裝標誌,數量及貨櫃編號;包裹件數及種類;貨物摘要及產品內地協制編號;離岸價(澳門幣)Marcas, Quantidades e Número de Contentor; Quantidades e Tipos de Embalagem; Descrição das Mercadorias e Número de SH do continente chinês;Valor FOB (MOP) |
數量(計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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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名稱或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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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謹證明以上描述之貨物均符合「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貨物貿易協議的原產地規則的要求。 EU, ABAIXO ASSINADO, CERTIFICO QUE AS MERCADORIAS ACIMA MENCIONADAS OBEDECEM AS REGRAS DE ORIGEM ESPECIFICADAS NO ÂMBITO DO ACORDO DE ESTREITAMENTO DAS RELAÇÕES ECONÓMICAS E COMERCIAIS ENTRE O CONTINENTE CHINÊS 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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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 Selo |
簽署 Assinatur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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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3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
本人 (姓名及职务)为进口货物收货人/进口货物收货人代理人(不适用的部分请划去,下同),兹申明(请在具体适用情形前打勾):
□ 编号为 的报关单所列第 项货物原产自澳门,并且货物符合《〈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原产地规则的要求,本人申请对上述货物适用《协议》协定税率,并申请缴纳保证金后放行货物。本人承诺自缴纳保证金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在海关批准延长的担保期限内补交《协议》原产地证书。
□ 编号为 的报关单所列第 项货物原产自澳门,本人不能提交《协议》原产地证书,声明放弃适用《协议》协定税率。
□ 编号为 的报关单所列第 项货物不具备《协议》项下货物原产资格。
签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