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提示:本公告已失效,经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废止。
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港澳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1和附件2。经修订的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doc
2.香港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doc
海关总署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
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
序号 |
《协调制度》编码 |
商品名称 |
现行原产地标准 |
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 |
1 |
1601 |
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制成的香肠及类似产品;用香肠制成的食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2 |
1602.41 |
制作或保藏的猪后腿及其肉块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3 |
1602.42 |
制作或保藏的猪前腿及其肉块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4 |
1602.49 |
制作或保藏的其他猪肉、食用杂碎及血,包括混合的肉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5 |
1602.50 |
其他制作或保藏的牛肉、食用杂碎及血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6 |
3003.49 |
含生物碱及其衍生物(含有麻黄碱或其盐、伪麻黄碱或其盐、去甲麻黄碱或其盐、奎宁或其盐除外),但不含抗菌素、税目2937的激素或其他产品的混合药品(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混合而成的,治病或防病用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7 |
3005.10 |
胶粘敷料及有胶粘涂层的物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附件2
香港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
序号 |
《协调制度》编码 |
商品名称 |
现行原产地标准 |
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 |
1 |
3908.10 |
初级形状的聚酰胺 -6、-11、-12、-6,6、-6,9、-6,10或-6,12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