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提示:本规定中子目2710.19的原产地标准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7号修改,子目3908.10的修改请参阅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6号,56.03的原产地标准的修改请参阅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2号,子目0902.30的修改请参阅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3号,附件一自2022年5月16日停止执行的决定见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正确确定《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促进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协议》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协议》项下内地或者香港原产货物:
(一)在内地或者香港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二)在内地或者香港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内地或者香港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1.属于《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附1)适用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规定的;
2.不属于《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但是满足按照累加法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30%标准的,或者按照扣减法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标准的。
附1所列《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在内地或者香港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内地或者香港出生并且饲养的活动物;
(二)在内地或者香港从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包括奶、蛋、天然蜂蜜、毛发、羊毛、精液和粪便;
(三)在内地或者香港种植、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四)在内地或者香港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采集或者捕获获得的货物;
(五)从内地或者香港相关的陆地、水域及其海床或者底土下提取或者得到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不包括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货物;
(六)在内地或者香港拥有开发权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货物;
(七)在内地登记注册并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只或者持香港牌照并悬挂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的船只在内地或者香港水域以外的海域捕捞获得的鱼类以及其他海洋产品;
(八)在内地登记注册并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只或者持香港牌照并悬挂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的船只上用本条第(七)项所述货物加工制造的货物;
(九)在内地或者香港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在内地或者香港消费并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物;
(十一)在内地或者香港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所指货物生产的货物。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是指使用非原产材料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制造、加工后,在《协调制度》中的相应编码发生改变。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所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应当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一)累加法:
原产材料价值+劳工价值+产品开发支出价值
区域价值成分=------------------------------------------×100%
离岸价格
(二)扣减法:
离岸价格-非原产材料的价值
区域价值成分=-----------------------------×100%
离岸价格
原产材料价值包括原产的原料和组合零件价值。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产品开发”是指在内地或者香港为生产或者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产品开发支出价值”是指产品开发支出的费用,必须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行开发、委托内地或者香港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开发以及购买该方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拥有的设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者著作权而支付的费用。支出金额必须能够按照公认的会计原则和《海关估价协定》确定。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加以确定:
(一)对于进口的非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为材料进口时的到岸价格;
(二)对于在内地或者香港获得的非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为在该方最早所能确定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该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不应包括将其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本条第一款所述“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海关估价协定》。
第七条 香港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在内地构成内地货物的组成部分时,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内地。对于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内地原产货物,在不计入香港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价值时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其计算方法大于或者等于15%(累加法)或者20%(扣减法)。
内地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在香港构成香港货物的组成部分时,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香港。对于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香港原产货物,在不计入内地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价值时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其计算方法大于或者等于15%(累加法)或者20%(扣减法)。
第八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储藏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保存处理;
(二)把物品零部件简单装配成完整品或者将产品简单拆卸成零部件;
(三)以销售或者展示为目的的包装、拆包或者重新打包等处理;
(四)动物屠宰;
(五)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或者去除其他涂层;
(六)纺织品的熨烫、压平;
(七)简单的上漆、磨光;
(八)谷物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者完全的漂白、抛光、上光;
(九)食糖上色或者形成糖块的操作;
(十)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去壳;
(十一)削尖、简单研磨、简单切割;
(十二)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切割、纵切、弯曲、卷绕、展开;
(十三)简单的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及其他类似的包装工序;
(十四)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及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十五)同类或者不同类货物的简单混合;
(十六)仅用水或者其他物质稀释,未实质改变货物的性质;
(十七)仅为方便港口装卸所进行的工序;
(十八)第(一)至(十七)项中的两项或者多项工序的组合。
在确定某项货物的生产或者加工是否属于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微小加工或者处理时,对该货物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的所有操作都应当被考虑在内。
第九条 适用本办法附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货物,只要其使用的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的10%,该货物仍应当被视为原产货物。该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根据第六条第三款确定。
第十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归类总规则三所定义的成套货品,如果各组成货品均原产于内地或者香港,该成套货品视为原产于内地或者香港。
如果部分组成货品非原产于内地或者香港,只要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确定的非原产货品的价格不超过该成套货品离岸价格的15%,该成套货品仍应视为原产于内地或者香港。
第十一条 在确定货物是否为原产货物时,下列中性成分的原产地不予考虑: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以及溶剂;
(二)用于测试或者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以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以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以及型模;
(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以及材料;
(六)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七)在货物生产过程使用但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其他货物。
第十二条 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以及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货物适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确定原产地,并且其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的价格应当按照各自的原产地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货物适用本办法附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确定原产地,并且其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第十三条 适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货物,在计算区域价值成分时,如果与该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附件、备件或者工具,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则该附件、备件或者工具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货物适用本办法附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确定原产地的,如果与该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附件、备件或者工具,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则该附件、备件或者工具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本条第一款与第二款所述附件、备件、工具的数量与价格应当是根据商业习惯为该货物正常配备的。
第十四条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对于商业上可以互换,性质相同,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的可互换材料,应当通过下列任一方法加以区分:
(一)材料的物理分离;
(二)出口方公认会计准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该库存管理方法应当自启用之日起至少连续使用12个月。
第十五条 《协议》项下的进口货物应当在内地口岸与香港之间直接运输。
第十六条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协议》项下的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主动申明适用《协议》协定税率,并且应当提交以下单证:
(一)有效原产地证书;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
(三)货物的运输单证。
海关可以接受以电子形式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不再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口申报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原产地证书打印本(打印格式见附2)。
原产地证书经海关联网核对无误的,海关准予按照《协议》协定税率办理货物进口手续。经海关核对确认证书无效的,不适用《协议》协定税率。
海关因故无法进行联网核对,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并且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进口手续。海关应当自该货物放行之日起90天内核定其原产地证书真实情况,根据核定结果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者保证金转为进口关税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效原产地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出口商或者生产商申请,由内地或者香港的授权发证机构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签发原产地证书;
(二)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并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具有唯一的证书编号;
(四)原产地证书用中文填写,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
(五)注明出口人及收货人信息、离港日期、到货口岸、运输方式、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至少6位)、货物描述、数量及计量单位、价格、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信息等;
(六)纸质原产地证书含有签名或者印章等安全特征,且应当与内地与香港相互通知的相符。
第十八条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原产地申报为香港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未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的,应当在货物放行前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香港原产资格向海关提交原产资格申明(格式见附3)进行补充申报,并在一年内提交本办法第十七条所述有效原产地证书。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就进口货物具备香港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进口手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的情形除外。因提前放行等原因已经提交了与货物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相当的税款担保的,视为符合本款关于提供税款担保的规定。
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放行后向海关申请适用《协议》协定税率的,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第十九条 为了确定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资格,或者确定进出口货物是否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海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原产地核查:
(一)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商提供货物原产地以及签发原产地证书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二)要求香港海关核查进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及货物的原产资格;
(三)实地核查出口货物的生产情况,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双方海关共同商定的其他程序。
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对于尚未放行的货物,依照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依法办理担保放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放行的情形除外;对于已放行货物,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货物进口之日起1年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向海关申请解除税款担保: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交了本办法第十七条所述有效原产地证书的;
(二)海关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原产地核查程序,核查结果足以认定货物真实原产地的。
第二十一条 纸质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损毁时,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可以向内地或者香港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书面申请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上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日期_ )的经核准真实副本”字样。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有效期与原产地证书正本相同。
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向进口方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
第二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错误、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内地或者香港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可应出口商申请自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注明“补发”字样并自装运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进口货物不适用《协议》协定税率: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明适用协定税率,也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的;
(二)货物不具备香港原产资格的;
(三)原产地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四)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
(五)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180天内,海关没有收到香港相关机构的核查反馈结果,或者反馈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或者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
(六)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第二十五条 海关对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到岸价格”是指包括运抵内地或者香港进境口岸或者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的进口货物价格。
“离岸价格”是指包括货物运抵内地或者香港最终外运口岸或者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价格。
“公认的会计原则”是指内地或者香港公认的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所认可的会计准则。上述准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货物”是指任何商品、产品、物品或者材料。
“材料”是指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货物部分或者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或者货物。
“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货物的生产、测试或者检验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货物。
“非原产货物”或者“非原产材料”是指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原产资格的货物或者材料,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货物或者材料。
“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者材料。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水产养殖、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者装配等。
“水产养殖”是指对水生生物体的养殖,包括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养殖鱼类、软体类、甲壳类、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和水生植物等。养殖是指通过诸如规律的放养、喂养或者防止食肉动物侵袭等方式对饲养或者生长过程进行干预,以提高扩大蓄养群体的生产量。
“《协调制度》”是指作为1983年6月14日签署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附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及其修订。
“品目”是指《协调制度》内使用的4位数编码。
“子目”是指《协调制度》内使用的6位数编码。
附1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注释:
一、废碎料,不论是否列名,应当适用完全获得标准。
二、“提纯”是货品经减少或去除杂质,适于下列一种或多种用途:
(一)用作制药、医疗、化妆品、兽医或食品级的物质;
(二)用作分析、诊断或实验室用的化学产品和试剂;
(三)用作微电子组件和组件;
(四)特定光学用途;
(五)生物技术用途(例如,细胞培养、遗传技术或作催化剂);
(六)用作分离流程中的载体;
(七)核级用途。
三、“化学反应”是指通过分子键断裂并形成新的分子键,或通过改变分子内原子的空间排列而形成具有新结构的分子的过程(包括生化过程)。就本定义而言,下列过程不视为化学反应:
(一)溶解于水或其他溶剂;
(二)去除溶剂,包括作为溶剂的水;
(三)添加或去除结晶水。
序号 |
《协调制度》编码 |
商品名称 |
原产地标准 |
1 |
01章 |
活动物 |
在内地或者香港出生并饲养。 |
2 |
02.01 |
鲜、冷牛肉 |
从在内地或者香港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
3 |
02.02 |
冻牛肉 |
从在内地或者香港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
4 |
02.03 |
鲜、冷、冻猪肉 |
从在内地或者香港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
5 |
02.04 |
鲜、冷、冻绵羊肉或山羊肉 |
从在内地或者香港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
6 |
02.05 |
鲜、冷、冻马、驴、骡肉 |
从在内地或者香港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
7 |
02.06 |
鲜、冷、冻牛、猪、绵羊、山羊、马、驴、骡的食用杂碎 |
从在内地或者香港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
8 |
02.07 |
税目01.05所列家禽的鲜、冷、冻肉及食用杂碎 |
从在内地或者香港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
9 |
02.08 |
其他鲜、冷、冻肉及食用杂碎 |
从在内地或者香港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
10 |
02.09 |
未炼制或用其他方法提取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及家禽脂肪,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 |
从在内地或者香港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
11 |
0210.11 |
带骨的猪前腿、后腿及其肉块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12 |
0210.12 |
腹肉(五花肉) |
从在内地或者香港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
13 |
0210.19 |
干、熏、盐制的鹿豚、姬猪其他肉;其他干、熏、盐制的其他猪肉 |
从在内地或者香港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
14 |
0210.20 |
牛肉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15 |
0210.91 |
灵长目的肉及食用杂碎 |
从在内地或者香港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
16 |
0210.92 |
鲸、海豚及鼠海豚(鲸目哺乳动物)的肉及食用杂碎;海牛及儒艮(海牛目哺乳动物)的肉及食用杂碎;海豹、海狮及海象(鳍足亚目哺乳动物)的肉及食用杂碎 |
从在内地或者香港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
17 |
0210.93 |
爬行动物(包括蛇及龟鳖)的肉及食用杂碎 |
从在内地或者香港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
18 |
0210.99 |
其他肉及食用杂碎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19 |
03.01 |
活鱼 |
在内地或者香港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20 |
03.02 |
鲜、冷鱼,但税目03.04的鱼片及其他鱼肉除外 |
在内地或者香港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21 |
03.03 |
冻鱼,但税目03.04的鱼片及其他鱼肉除外 |
在内地或者香港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22 |
03.04 |
鲜、冷、冻鱼片及其他鱼肉(不论是否绞碎) |
在内地或者香港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23 |
0305.10 |
适合供人食用的鱼的细粉、粗粉及团粒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4 |
0305.20 |
干、熏、盐腌或盐渍的鱼肝、鱼卵及鱼精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5 |
0305.31 |
罗非鱼(口孵非鲫属)、鲶鱼((鱼芒)鲶属、鲶属、胡鲶属、真鮰属)、鲤科鱼(鲤属、鲫属、草鱼、鲢属、鲮属、青鱼、卡特拉鲃、野鲮属、哈氏纹唇鱼、何氏细须鲃、鲂属)、鳗鱼(鳗鲡属)、尼罗河鲈鱼(尼罗尖吻鲈)及黑鱼(鳢属) |
在内地或者香港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26 |
0305.32 |
犀鳕科、多丝真鳕科、鳕科、长尾鳕科、黑鳕科、无须鳕科、深海鳕科及南极鳕科鱼 |
在内地或者香港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27 |
0305.39 |
其他干、盐腌或盐渍的鱼片,但熏制的除外 |
在内地或者香港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28 |
0305.41 |
大麻哈鱼[红大麻哈鱼、细磷大麻哈鱼、大麻哈鱼(种)、大鳞大麻哈鱼、银大麻哈鱼、马苏大麻哈鱼、玫瑰大麻哈鱼]、大西洋鲑鱼及多瑙哲罗鱼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9 |
0305.42 |
鲱鱼(大西洋鲱鱼、太平洋鲱鱼) |
在内地或者香港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30 |
0305.43 |
鳟鱼(河鳟、虹鳟、克拉克大麻哈鱼、阿瓜大麻哈鱼、吉雨大麻哈鱼、亚利桑那大麻哈鱼、金腹大麻哈鱼) |
在内地或者香港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31 |
0305.44 |
罗非鱼(口孵非鲫属)、鲶鱼((鱼芒)鲶属、鲶属、胡鲶属、真鮰属)、鲤科鱼(鲤属、鲫属、草鱼、鲢属、鲮属、青鱼、卡特拉鲃、野鲮属、哈氏纹唇鱼、何氏细须鲃、鲂属)、鳗鱼(鳗鲡属)、尼罗河鲈鱼(尼罗尖吻鲈)及黑鱼(鳢属) |
在内地或者香港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32 |
0305.49 |
其他熏鱼,包括鱼片,但食用杂碎除外 |
在内地或者香港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33 |
0305.51 |
鳕鱼(大西洋鳕鱼、格陵兰鳕鱼、太平洋鳕鱼) |
在内地或者香港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34 |
0305.52 |
罗非鱼(口孵非鲫属)、鲶鱼((鱼芒)鲶属、鲶属、胡鲶属、真鮰属)、鲤科鱼(鲤属、鲫属、草鱼、鲢属、鲮属、青鱼、卡特拉鲃、野鲮属、哈氏纹唇鱼、何氏细须鲃、鲂属)、鳗鱼(鳗鲡属)、尼罗河鲈鱼(尼罗尖吻鲈)及黑鱼(鳢属) |
在内地或者香港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35 |
0305.53 |
犀鳕科、多丝真鳕科、鳕科、长尾鳕科、黑鳕科、无须鳕科、深海鳕科及南极鳕科鱼,鳕鱼(大西洋鳕鱼、格陵兰鳕鱼、太平洋鳕鱼)除外 |
在内地或者香港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36 |
0305.54 |
鲱鱼(大西洋鲱鱼、太平洋鲱鱼)、鳀鱼(鳀属)、沙丁鱼(沙丁鱼、沙瑙鱼属)、小沙丁鱼属、黍鲱或西鲱、鲭鱼[大西洋鲭、澳洲鲭(鲐)、日本鲭(鲐)]、印度鲭(羽鳃鲐属)、马鲛鱼(马鲛属)、对称竹荚鱼、新西兰竹荚鱼及竹荚鱼(竹荚鱼属)、鲹鱼(鲹属)、军曹鱼、银鲳(鲳属)、秋刀鱼、圆鲹(圆鲹属)、多春鱼(毛鳞鱼)、剑鱼、鲔鱼、狐鲣(狐鲣属)、枪鱼、旗鱼、四鳍旗鱼(旗鱼科) |
在内地或者香港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37 |
0305.59 |
其他干鱼(不包括食用杂碎),不论是否盐腌,但熏制的除外 |
在内地或者香港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38 |
0305.61 |
鲱鱼(大西洋鲱鱼、太平洋鲱鱼) |
在内地或者香港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39 |
0305.62 |
鳕鱼(大西洋鳕鱼、格陵兰鳕鱼、太平洋鳕鱼) |
在内地或者香港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40 |
0305.63 |
鳀鱼(鳀属) |
在内地或者香港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41 |
0305.64 |
罗非鱼(口孵非鲫属)、鲶鱼((鱼芒)鲶属、鲶属、胡鲶属、真鮰属)、鲤科鱼(鲤属、鲫属、草鱼、鲢属、鲮属、青鱼、卡特拉鲃、野鲮属、哈氏纹唇鱼、何氏细须鲃、鲂属)、鳗鱼(鳗鲡属)、尼罗河鲈鱼(尼罗尖吻鲈)及黑鱼(鳢属) |
在内地或者香港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42 |
0305.69 |
其他盐腌及盐渍的鱼(不包括食用杂碎),但干或熏制的除外 |
在内地或者香港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43 |
0305.71 |
鲨鱼翅 |
在内地或者香港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44 |
0305.72 |
鱼头、鱼尾、鱼鳔 |
在内地或者香港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45 |
0305.79 |
鱼鳍及其他可食用杂碎 |
在内地或者香港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
46 |
03.06 |
带壳或去壳的甲壳动物,活、鲜、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熏制的带壳或去壳甲壳动物,不论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甲壳动物,不论是否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适合供人食用的甲壳动物的细粉、粗粉及团粒 |
完全获得。 |
47 |
03.07 |
带壳或去壳的软体动物,活、鲜、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熏制的带壳或去壳软体动物,不论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适合供人食用的软体动物的细粉、粗粉及团粒 |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
48 |
03.08 |
不属于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水生无脊椎动物,活、鲜、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熏制的不属于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水生无脊椎动物,不论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适合供人食用的不属于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细粉、粗粉及团粒 |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
49 |
0401.10 |
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按重量计脂肪含量不超过1% |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
50 |
0401.20 |
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按重量计脂肪含量超过1%,但不超过6% |
从鲜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为混合、消毒及冷冻。 |
51 |
0401.40 |
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按重量计脂肪含量超过6%,但不超过10% |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
52 |
0401.50 |
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按重量计脂肪含量超过10% |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
53 |
0402.10 |
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粉状、粒状或其他固体形状,按重量计脂肪含量不超过1.5% |
从鲜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为混合、凝固及消毒。 |
54 |
0402.21 |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浓缩乳及奶油 |
从鲜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为混合、凝固及冷冻。 |
55 |
0402.29 |
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其他粉状、粒状或其他固体形状,按重量计脂肪含量超过1.5% |
从鲜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为混合、凝固及消毒。 |
56 |
0402.91 |
其他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浓缩乳及奶油 |
从鲜奶加工。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消毒及冷冻。 |
57 |
0402.99 |
其他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除外) |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
58 |
04.03 |
酪乳、结块的乳及奶油、酸乳、酸乳酒及其他发酵或酸化的乳和奶油,不论是否浓缩、加糖、加其他甜物质、加香料、加水果、加坚果或加可可 |
从鲜奶或奶粉加工。主要加工工序为混合、发酵或酸化、消毒及冷冻。 |
59 |
04.04 |
乳清,不论是否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其他税目未列名的含天然乳的产品,不论是否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
60 |
04.05 |
黄油及其他从乳中提取的脂和油;乳酱 |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
61 |
0406.10 |
鲜奶酪(未熟化或未固化的),包括乳清奶酪;凝乳 |
从鲜奶或奶粉加工。主要加工工序为混合、发酵或酸化、消毒及冷冻。 |
62 |
0406.20 |
各种磨碎或粉化的奶酪 |
从鲜奶或奶粉制成奶酪开始。主要工序包括混合、发酵(或酸化)、消毒、冷冻、陈化、切细、研磨及(或)调味。 |
63 |
0406.30 |
经加工的奶酪,但磨碎或粉化的除外 |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
64 |
0406.40 |
蓝纹奶酪和娄地青霉生产的带有纹理的其他奶酪 |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
65 |
0406.90 |
其他奶酪 |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
66 |
0408.99 |
其他去壳禽蛋 |
从蛋类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及烹煮。 |
67 |
05.08 |
珊瑚及水产品壳、骨的粉末及废料 |
完全从内地或者香港获得的珊瑚或贝壳及其类似原料。 |
68 |
0603.90 |
制花束或装饰用的插花及花蕾,干、染色、漂白、浸渍或用其他方法处理的 |
从植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清洗、干燥(或染色、漂白、浸渍)及保存。如保存后的制造工序涉及涂层,则涂层亦须要在该方完成。 |
69 |
0604.90 |
制花束或装饰用的不带花及花蕾的植物枝、叶或其他部分、草、苔藓及地衣,干、染色、漂白、浸渍或用其他方法处理的 |
从植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清洗、干燥(或染色、漂白、浸渍)及保存。如保存后的制造工序涉及涂层,则涂层亦须要在该方完成。 |
70 |
0901.11 |
未焙炒的咖啡,未浸除咖啡碱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71 |
0901.12 |
未焙炒的咖啡,已浸除咖啡碱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72 |
0901.21 |
已焙炒的咖啡,未浸除咖啡碱 |
(1)从咖啡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烘焙及碾磨。如制造工序中涉及混合,则混合亦须在该方进行;或(2)从咖啡豆制造,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主要制造工序为烘焙。 |
73 |
0901.22 |
已焙炒的咖啡,已浸除咖啡碱 |
从咖啡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除碱、烘焙、调配、研磨(如适用)。 |
74 |
0901.90 |
咖啡豆荚及咖啡豆皮;含咖啡的咖啡代用品 |
从咖啡豆及咖啡代用品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烘焙、调配及研磨。 |
75 |
0902.10 |
绿茶(未发酵),内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3千克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76 |
0902.30 |
红茶(已发酵)及半发酵茶,内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3千克 |
从茶叶加工。主要制作工序为发酵、揉捻、干燥、调和。 |
77 |
0902.40 |
其他红茶(已发酵)及半发酵茶 |
从茶叶加工。主要制作工序为发酵、揉捻、干燥、调和。 |
78 |
0904.12 |
已磨胡椒 |
(1)从植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碾磨及干燥;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79 |
0904.22 |
已磨辣椒 |
从植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碾磨及干燥。 |
80 |
0906.20 |
已磨肉桂 |
从植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碾磨及干燥。 |
81 |
0910.30 |
姜黄 |
从植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碾磨及干燥。 |
82 |
0910.91 |
其他调味香料,本章注释一(二)所述的混合物 |
从植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碾磨及干燥。 |
83 |
0910.99 |
其他调味香料(本章注释一(二)所述的混合物除外) |
从植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碾磨及干燥。 |
84 |
10 |
谷物 |
在内地或者香港种植并收获。 |
85 |
11.01 |
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 |
从第十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
86 |
11.02 |
其他谷物细粉,但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除外 |
从第十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
87 |
11.03 |
谷物的粗粒、粗粉及团粒 |
从第十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
88 |
11.04 |
经其他加工的谷物(例如,去壳、滚压、制片、制成粒状、切片或粗磨),但税目10.06的稻谷、大米除外;谷物胚芽,整粒、滚压、制片或磨碎的 |
从第十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
89 |
11.05 |
马铃薯的细粉、粗粉、粉末、粉片、颗粒及团粒 |
从第七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
90 |
11.08 |
淀粉;菊粉 |
从第七章、第十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
91 |
12.01 |
大豆,不论是否破碎 |
在内地或者香港种植并收获。 |
92 |
12.02 |
未焙炒或未烹煮的花生,不论是否去壳或破碎 |
在内地或者香港种植并收获。 |
93 |
12.04 |
亚麻子,不论是否破碎 |
在内地或者香港种植并收获。 |
94 |
12.05 |
油菜子,不论是否破碎 |
在内地或者香港种植并收获。 |
95 |
12.06 |
葵花子,不论是否破碎 |
在内地或者香港种植并收获。 |
96 |
12.07 |
其他含油子仁及果实,不论是否破碎 |
在内地或者香港种植并收获。 |
97 |
12.08 |
含油子仁或果实的细粉及粗粉,但芥子粉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98 |
1211.20 |
人参 |
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及碾磨。 |
99 |
1212.99 |
杏仁及其他供人食用的果核、果仁及植物产品 |
从果核、果仁或植物产品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过筛﹑碾磨及包装。 |
100 |
15.01 |
猪脂肪(包括已炼制的猪油)及家禽脂肪,但税目02.09及15.03的货品除外 |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
101 |
15.07 |
豆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
从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
102 |
15.08 |
花生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
从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
103 |
1509.10 |
初榨的橄榄油及其分离品 |
从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
104 |
1509.90 |
精制的油橄榄油及其分离品 |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
105 |
15.10 |
其他橄榄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包括掺有税目15.09的油或分离品的混合物 |
从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
106 |
15.11 |
棕榈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
从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
107 |
15.12 |
葵花油、红花油或棉子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
从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
108 |
15.13 |
椰子油、棕榈仁油或巴巴苏棕榈果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
从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
109 |
15.14 |
菜子油或芥子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
从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
110 |
15.15 |
其他固定植物油、脂(包括希蒙得木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
从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
111 |
15.16 |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全部或部分氢化、相互酯化、再酯化或反油酸化,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进一步加工 |
从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
112 |
1517.90 |
液态人造黄油;本章各种动、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但税目15.16的食用油、脂及其分离品除外 |
从植物毛油或动物油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脱胶、离心、除色、除臭、精炼、搅拌、灭菌及混合,其中棕榈油、豆油、菜籽油三种油脂中的一种或多种油脂总比例(按重量计)不超过50%,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113 |
15.20 |
粗甘油;甘油水及甘油碱液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114 |
16.01 |
用天然肠衣做外包装的香肠及类似产品 |
(1)从活动物或鲜、冷、冻的动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防腐、调味及烹煮;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15 |
16.02 |
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16 |
16.03 |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精及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17 |
16.04 |
制作或保藏的鱼;鲟鱼子酱及鱼卵制的鲟鱼子酱代用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18 |
16.05 |
制作或保藏的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19 |
17.01 |
固体甘蔗糖、甜菜糖及化学纯蔗糖 |
完全获得。 |
120 |
17.02 |
其他固体糖,包括化学纯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未加香料或着色剂的糖浆;人造蜜,不论是否掺有天然蜂蜜;焦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21 |
1704.10 |
口香糖,不论是否裹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22 |
1704.90 |
其他不含可可的糖食 |
混合加入香味、煮沸及塑形。 |
123 |
1806.20 |
其他重量超过2千克的块状或条状含可可食品,或液状、膏状、粉状、粒状或其他散装形状的含可可食品,容器包装或内包装每件净重超过2千克的 |
从糖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煮沸及塑形。如制造工序中涉及加入香味,则加入香味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124 |
1806.31 |
其他块状或条状的含可可的食品(夹心) |
从糖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煮沸及塑形。如制造工序中涉及加入香味,则加入香味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125 |
1806.32 |
其他块状或条状的含可可的食品(不夹心) |
从糖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煮沸及塑形。如制造工序中涉及加入香味,则加入香味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126 |
1806.90 |
其他巧克力及其他含可可的食品 |
从糖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煮沸及塑形。如制造工序中涉及加入香味,则加入香味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127 |
1901.10 |
适合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 |
从第四章以外其他章改变至此。 |
128 |
1901.20 |
供烘焙税目19.05所列面包糕饼用的调制品及面团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29 |
1901.90 |
麦精;细粉、粗粒、粗粉、淀粉或麦精制的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40%;税目04.01至04.04所列货品制的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5%(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和供烘焙税目19.05所列面包糕饼用的调制品及面团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30 |
1902.11 |
生的面食,未包馅或未经其他方法制作,含蛋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31 |
1902.19 |
其他未包馅或未制作的生面食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32 |
1902.20 |
包馅面食,不论是否烹煮或经其他方法制作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33 |
1902.30 |
其他面食 |
(1)从谷类或面粉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烹煮及塑形。如制造工序中涉及烘培,则烘培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或(2)从干面条、肉类及蔬菜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烹煮、调味、混合及冷冻;或(3)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34 |
1904.20 |
未烘炒谷物片制成的食品及未烘炒的谷物片与烘炒的谷物片或膨化的谷物混合制成的食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35 |
1904.90 |
其他谷物制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36 |
1905.31 |
甜饼干 |
混合、塑形及烘焙。 |
137 |
1905.32 |
华夫饼及圣餐饼 |
混合、塑形及烘焙。 |
138 |
1905.90 |
其他面包、糕点、饼干及烘焙糕饼(包括装药空囊、封缄、糯米纸及类似制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39 |
2005.20 |
马铃薯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者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140 |
2005.51 |
脱荚的豆 |
从豆类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过滤及防腐。如制造工序中涉及烹煮或调味,则烹煮或调味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141 |
2006.00 |
糖渍蔬菜、水果、坚果、果皮及植物的其他部分(沥干、糖渍或裹糖的) |
从鲜果或植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防腐及调味。 |
142 |
2008.11 |
用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花生,不论是否加酒、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
从未经加工的花生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调味及烹煮。如制造工序中涉及烘焙或涂层,则烘焙或涂层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143 |
2008.19 |
其他,包括什锦坚果及其他子仁 |
从未经加工的坚果或子仁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烘焙或烹煮。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调味或涂层,则调味或涂层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144 |
2008.20 |
非用醋制作的其他菠萝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45 |
2008.30 |
非用醋制作的柑橘属水果 |
(1)从未经加工或暂时防腐的水果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调味、烹煮及烘焙,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46 |
2008.70 |
非用醋制作的桃,包括油桃 |
(1)从未经加工或暂时防腐的水果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调味、烹煮及烘焙,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47 |
2008.93 |
非用醋制作的蔓越橘(大果蔓越橘、小果蔓越橘、越橘)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48 |
2008.99 |
荔枝罐头;龙眼罐头;调味紫菜;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其他海草及藻类制品;清水荸荠(马蹄)罐头;未列名制作或保藏的水果、坚果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49 |
20.09 |
未发酵及未加酒精的水果汁(包括酿酒葡萄汁)、蔬菜汁,不论是否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50 |
21.01 |
咖啡、茶、马黛茶的浓缩精汁及以其为基本成分或以咖啡、茶、马黛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烘焙菊苣和其他烘焙咖啡代用品及其浓缩精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51 |
2102.10 |
活性酵母 |
从酵母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发酵、过滤、自溶及干燥。 |
152 |
2103.10 |
酱油 |
从黄豆或调味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烹煮及混合。如制造工序中涉及碾磨或发酵,则碾磨或发酵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153 |
2103.20 |
西红柿沙司及其他西红柿调味汁 |
从蕃茄或调味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烹煮及混合。如制造工序中涉及碾磨,则碾磨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154 |
2103.90 |
其他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 |
(1)从调味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烹煮及混合。如制造工序中涉及碾磨或发酵,则碾磨或发酵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55 |
2104.10 |
汤料及其制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56 |
21.05 |
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不论是否含可可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57 |
2106.90 |
其他税目未列名的其他食品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照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158 |
22.02 |
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及汽水,其他无酒精饮料,但不包括税目20.09的水果汁或蔬菜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59 |
2204.21 |
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其他酒;加酒精抑制发酵的酿酒葡萄汁 |
从葡萄开始加工,发酵及酿制在内地或者香港完成。如采用葡萄汁酿制,则可从内地或者香港或者与内地签署并实施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原产的葡萄汁开始加工,其发酵及酿制在内地或者香港完成。 |
160 |
2205.10 |
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味美思酒及其他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鲜葡萄酿造的酒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61 |
22.06 |
其他发酵饮料(例如,苹果酒、梨酒、蜂蜜酒、清酒);其他税目未列名的发酵饮料的混合物及发酵饮料与无酒精饮料的混合物 |
在内地或者香港发酵及酿制。 |
162 |
2208.70 |
利口酒及柯迪尔酒 |
主要工序为混合及勾兑,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163 |
22.09 |
醋及用醋酸制得的醋代用品 |
从调味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烹煮及混合。如制造工序中涉及发酵,则发酵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164 |
2301.10 |
不适用于供人食用的肉、杂碎的渣粉及团粒;油渣 |
从生肉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收取生脂,切割、压榨及煮沸。 |
165 |
2301.20 |
不适用于供人食用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渣粉及团粒 |
从鱼或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它水生无脊椎动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碾磨、混合、烹煮及烘干。 |
166 |
2302.50 |
豆类植物的在筛、碾或其他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糠、麸及其他残渣,不论是否制成团粒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67 |
2309.10 |
零售包装的狗食或猫食 |
从肉类或蔬菜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蒸熟、搅碎、膨化、烘干、油化、消毒及包装。 |
168 |
2309.90 |
其他配制制成的饲料添加剂;其他配制的动物饲料 |
从食物渣滓,营养素及其它化学成份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分类、碾磨、量重及调配。 |
169 |
2520.10 |
生石膏;硬石膏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70 |
25.21 |
石灰石助熔剂;通常用于制造石灰或水泥的石灰石及其他钙质石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71 |
2523.10 |
水泥熟料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72 |
2523.29 |
其他硅酸盐水泥 |
从水泥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熟料均化、配料、研磨及选粉。 |
173 |
2710.19 |
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但原油除外)以及以上述油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其他税目未列名制品,不含有生物柴油,但废油除外 |
(1)以化学变化处理工业用油。主要制造工序为石油提炼,包括去除杂质、脱水及混合其他添加物;或者(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74 |
28.03 |
碳(碳黑及其他税目未列名的其他形态的碳)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75 |
2804.10 |
氢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76 |
2804.21 |
氩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77 |
2804.29 |
其他稀有气体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78 |
2804.30 |
氮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79 |
2804.40 |
氧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80 |
2811.21 |
二氧化碳 |
从二氧化碳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净化及液化。 |
181 |
2811.29 |
三氧化二坤、五氧化二坤、四氧化二氮、其他非金属无机氧化物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182 |
2813.10 |
二硫化碳 |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2)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183 |
2826.90 |
氟硅酸盐;六氟磷酸锂;氟钽酸钾、氟硼酸铅、氟硼酸镉、氟铝酸盐及其他氟络盐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184 |
2842.10 |
硅酸复盐或硅酸络盐,包括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的硅铝酸盐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85 |
2843.21 |
硝酸银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186 |
2843.29 |
其他银化合物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187 |
2843.30 |
金化合物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88 |
2843.90 |
其他贵金属化合物;贵金属汞齐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189 |
28.50 |
氢化物、氮化物、叠氮化物、硅化物及硼化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但可归入税目28.49的碳化物除外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190 |
2852.10 |
已有化学定义的汞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汞齐除外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191 |
2853.90 |
磷化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但磷铁除外;其他无机化合物(包括蒸馏水、导电水及类似的纯净水);液态空气(不论是否除去稀有气体);压缩空气;汞齐,但贵金属汞齐除外:(氯化氰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92 |
2901.10 |
饱和无环烃 |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2)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193 |
2903.12 |
二氯甲烷 |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2)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194 |
2903.13 |
氯仿(三氯甲烷) |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2)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195 |
2903.39 |
1,1,3,3,3-五氟-2三氟甲基-1-丙烯(全氟异丁烯;八氟异丁烯)等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196 |
2904.10 |
仅含磺基的衍生物及其盐和乙酯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197 |
2905.11 |
甲醇 |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2)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198 |
2916.15 |
油酸、亚油酸或亚麻酸及其盐和酯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99 |
2922.42 |
谷氨酸及其盐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00 |
2924.19 |
其他无环酰胺(包括无环氨基甲酸酯)及其衍生物以及它们的盐 |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2)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201 |
2926.40 |
α-苯基乙酰基乙腈 |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2)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202 |
2926.90 |
对氯氰苄、间苯二甲腈、其他腈基化合物 |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2)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203 |
2930.60 |
2-(N,N-二乙基氨基)乙硫醇 |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2)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204 |
2930.70 |
二(2-羟乙基)硫醚[硫二甘醇(INN)] |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2)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205 |
2930.80 |
涕灭威(ISO)、敌菌丹(ISO)及甲胺磷(ISO) |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2)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206 |
2930.90 |
双巯丙氨酸(胱氨酸)、二硫代碳酸酯(或盐)[黄原酸酯(或盐)]、其他有机硫化合物等 |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2)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207 |
2932.11 |
四氢呋喃 |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2)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208 |
3002.90 |
石房蛤毒素、蓖麻毒素、细菌及病毒、遗传物质和基因修饰生物体等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209 |
30.04 |
由混合或非混合产品构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药品(不包括税目30.02、30.05或30.06的货品),已配定剂量(包括制成皮肤摄入形式的)或制成零售包装 |
(1)从化学或草药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合,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或(b)煎煮、混合及碾磨。如碾磨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溶解、干燥或过滤,则溶解、干燥或过滤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或(2)从品目3003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10 |
3005.90 |
药棉、纱布、绷带等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11 |
30.06 |
本章注释四所规定的医药用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12 |
31.01 |
动物或植物肥料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13 |
31.02 |
矿物氮肥及化学氮肥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14 |
3105.10 |
制成片及类似形状或每包毛重不超过10千克的本章各项货品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215 |
3105.20 |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216 |
3105.51 |
含硝酸盐及磷酸盐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217 |
3105.60 |
含磷、钾两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218 |
3105.90 |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其他肥料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219 |
32.02 |
有机合成鞣料;无机鞣料;鞣料制剂,不论是否含有天然鞣料;预鞣用酶制剂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220 |
3204.12 |
酸性染料(不论是否与金属络合)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媒染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221 |
3204.16 |
活性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
从化学品或其它着色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化学品或其它着色剂。 |
222 |
3204.17 |
颜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
从化学品或其它着色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化学品或其它着色剂。 |
223 |
3204.20 |
用作荧光增白剂的有机合成产品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224 |
3206.19 |
其他二氧化钛为基料的颜料及制品 |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25 |
3206.49 |
以钒酸铋为基本成分的颜料及制品、其他以铋化合物为基本成分的颜料及制品、其他无机着色料及其制品 |
从化学品或其它着色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化学品或其它着色剂。 |
226 |
3208.10 |
以聚酯为基本成分的油漆及清漆 |
从并非油漆、瓷漆或同类产品的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适用);及(c)合成。 |
227 |
3208.90 |
以聚胺酯类化合物为基本成分等的油漆及清漆 |
从并非油漆、瓷漆或同类产品的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适用);及(c)合成。 |
228 |
3209.90 |
其他以合成聚合物或化学改性天然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大漆),分散于或溶于水介质的 |
从并非油漆、瓷漆或同类产品的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适用);及(c)合成。 |
229 |
32.10 |
其他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大漆及水浆涂料);加工皮革用的水性颜料 |
从并非油漆、瓷漆或同类产品的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适用);及(c)合成。 |
230 |
3214.90 |
其他(漆工用填料;非耐火涂面制剂,涂门面、内墙、地板、天花板等用)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3824.50改变除外。 |
231 |
32.15 |
印刷油墨、书写或绘图墨水及其他墨类,不论是否固体或浓缩 |
从颜料和化学溶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溶解及混合。 |
232 |
3302.90 |
其他工业用混合香料及香料混合物(以一种或多种香料为基本成分的混合物) |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混合令制造物料产生化学变化。 |
233 |
33.03 |
香水及花露水 |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特定配方进行混合、搅拌或乳化,使基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 |
234 |
33.04 |
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药品除外),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指(趾)甲化妆品 |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特定配方进行混合、搅拌或乳化,使基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 |
235 |
33.05 |
护发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36 |
3306.10 |
洁齿品 |
(1)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及溶化;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37 |
3306.90 |
漱口剂(包括假牙模膏及粉)、其他口腔及牙齿清洁剂(包括假牙模膏及粉) |
从化学成份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及溶化。 |
238 |
3307.30 |
香浴盐及其他沐浴用制剂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39 |
3307.41 |
神香及其他通过燃烧散发香气的制品 |
从香粉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溶化及模塑。 |
240 |
3307.49 |
其他室内除臭制品(不论是否加香水或消毒剂) |
从化学成份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及溶化。 |
241 |
3401.11 |
盥洗用肥皂及有机表面活性产品(包括含有药物的产品) |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42 |
3401.20 |
其他形状的肥皂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243 |
34.02 |
有机表面活性剂(肥皂除外);表面活性剂制品、洗涤剂(包括助洗剂)及清洁剂,不论是否含有肥皂,但税目34.01的产品除外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244 |
3403.11 |
处理纺织材料、皮革、毛皮或其他材料的制剂[指含石油或沥青矿物油(重量<70%)的制剂]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245 |
3403.19 |
其他含有石油或矿物提取油类制剂[指含石油或沥青矿物油(重量<70%)的制剂]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246 |
3403.91 |
处理纺织材料、皮革、毛皮或其他材料的制剂[不含石油或沥青矿物油(重量<70%)的制剂]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247 |
3404.90 |
其他人造蜡及调制蜡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48 |
3405.10 |
鞋靴或皮革用的上光剂及类似制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49 |
3405.20 |
保养木制家具、地板或其他木制品用的上光剂及类似制品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250 |
3405.90 |
其他玻璃或金属用的光洁剂(不包括擦洗膏、去污粉及类似制品)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251 |
3502.90 |
其他白蛋白及白蛋白盐(包括白蛋白衍生物)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52 |
3505.10 |
糊精及其他改性淀粉 |
从淀粉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冷却、干燥(如适用)。 |
253 |
3506.10 |
适于作胶或粘合剂用的产品,零售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1千克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254 |
3506.91 |
以橡胶或税目39.01至39.13的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粘合剂 |
从化学成份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搅拌或混合化学物料,产生物理或化学变化。 |
255 |
3506.99 |
其他编号未列名的调制剂、黏合剂 |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搅拌或混合化学物料,产生物理或化学变化。 |
256 |
3606.10 |
直接灌注香烟打火机及类似打火器用的液体燃料或液化气体燃料,其包装容器的容积不超过300立方厘米 |
从化学成份或气体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混合化学物料而产生化学变化。 |
257 |
37.01 |
未曝光的摄影感光硬片及平面软片,用纸、纸板及纺织物以外任何材料制成;未曝光的一次成像感光平片,不论是否分装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
258 |
3702.10 |
X光用感光胶片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
259 |
3702.31 |
彩色摄影用感光胶片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
260 |
3702.32 |
其他涂卤化银乳液的感光胶片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
261 |
3702.39 |
其他感光胶片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
262 |
3702.41 |
彩色摄影用胶片,宽度超过610毫米,长度超过200米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
263 |
3702.42 |
非彩色摄影用胶片,宽度超过610毫米,长度超过200米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
264 |
3702.43 |
胶片,宽度超过610毫米,长度不超过200米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
265 |
3702.44 |
胶片,宽度超过105毫米,但不超过610毫米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
266 |
3702.52 |
宽度不超过16毫米彩色摄影用的其他胶片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
267 |
3702.53 |
幻灯片用其他胶片,宽度超过16毫米,但不超过35毫米,长度不超过30米 |
从化学成份制造感光乳剂开始。主要制造工序为感光乳剂制造、涂布、干燥及整理分切。 |
268 |
3702.54 |
非幻灯片用其他胶片,宽度超过16毫米,但不超过35毫米,长度不超过30米 |
从化学成份制造感光乳剂开始。主要制造工序为感光乳剂制造、涂布、干燥及整理分切。 |
269 |
3702.55 |
其他胶片,宽度超过16毫米,但不超过35毫米,长度超过30米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
270 |
3702.56 |
其他彩色胶片,宽度超过35毫米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
271 |
3702.96 |
其他胶片,宽度不超过35毫米,长度不超过30米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
272 |
3702.97 |
其他胶片,宽度不超过35毫米,长度超过30米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
273 |
3702.98 |
其他非彩色胶片,宽度超过35毫米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
274 |
3703.10 |
成卷,宽度超过610毫米的未曝光的摄影感光纸、纸板及纺织物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
275 |
3703.20 |
其他未曝光的摄影感光纸、纸板及纺织物,彩色摄影用 |
从化学成份制造感光乳剂开始。主要制造工序为感光乳剂制造、涂布、干燥及整理分切。 |
276 |
3703.90 |
其他未曝光的感光纸及纸板等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3707.10改变至此除外。 |
277 |
37.06 |
已曝光已冲洗的电影胶片,不论是否配有声道或仅有声道 |
从胶卷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显影及冲印,并需经进口方主管部门批准进口。 |
278 |
3707.90 |
冲洗照相胶卷及相片用化学制剂(包括摄影用未混合产品、定量或零售包装即可使用的)、复印机用化学制剂(不包括上光漆、胶水、粘合剂及类似制剂)、其他摄影用化学制剂(包括摄影用未混合产品) |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搅拌或混合化学物料,产生化学变化。 |
279 |
3801.10 |
人造石墨 |
从化学物料制造。主要工序为借混合化学物料而产生化学变化。 |
280 |
38.08 |
杀虫剂、杀鼠剂、杀菌剂、除草剂、抗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消毒剂及类似产品,零售形状、零售包装或制成制剂及成品(例如,经硫磺处理的带子、杀虫灯芯、蜡烛及捕蝇纸)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81 |
3809.91 |
纺织工业及类似工业用的整理剂、染料加速着色或固色助剂及其他产品和制剂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82 |
3809.92 |
造纸工业及类似工业用的整理剂、染料加速着色或固色助剂及其他产品和制剂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283 |
3809.93 |
制革工业及类似工业用的整理剂、染料加速着色或固色助剂及其他产品和制剂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284 |
3810.10 |
金属表面酸洗剂;金属及其他材料制成的焊粉或焊膏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285 |
3811.90 |
其他矿物油用的配制添加剂(抗氧剂、防胶剂、黏度改良剂、防腐剂及其他配制添加剂)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286 |
3812.31 |
2,2,4-三甲基-1,2-二氢化喹啉(TMQ)低聚体混合物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287 |
3812.39 |
其他橡胶防老剂、其他橡胶或塑料用抗氧制剂及其他复合稳定剂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288 |
38.14 |
其他税目未列名的有机复合溶剂及稀释剂;除漆剂 |
从并非油漆、瓷漆或同类产品的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适用);及(c)合成。 |
289 |
3815.12 |
以贵金属及其化合物为活性物的反应引发剂、反应促进剂、催化剂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290 |
38.21 |
制成的供微生物(包括病毒及类似品)或植物细胞、人体细胞、动物细胞生长或维持用的培养基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91 |
38.22 |
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试剂及不论是否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配制试剂,但税目30.02及30.06的货品除外;检定参照物 |
(1)从生物或化学成份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从化学变化的合成工序而产生;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292 |
3823.12 |
油酸 |
从未提炼的油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提炼。 |
293 |
3823.19 |
植物酸性油(酸性油仅指精炼所得的)、其他工业用单羧脂肪酸、酸性油(酸性油仅指精炼所得的) |
从未提炼的油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提炼。 |
294 |
3824.40 |
水泥、灰泥及混凝土用添加剂 |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295 |
3824.50 |
非耐火的灰泥及混凝土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296 |
3824.99 |
杂醇油、除墨剂、蜡纸改正液及类似品、增炭剂等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者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297 |
38.26 |
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不含或含有按重量计低于70%的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 |
从化学成份制造,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298 |
3901.10 |
初级形状的聚乙烯,比重小于0.94 |
(1)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它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搅拌或混合、熔化或聚变、压制及制粒;或(2)从塑料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粒、拉压及切割。 |
299 |
3901.20 |
初级形状的聚乙烯,比重在0.94及以上 |
(1)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它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搅拌或混合、熔化或聚变、压制及制粒;或(2)从塑料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粒、拉压及切割。 |
300 |
3901.30 |
初级形状的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01 |
3901.40 |
其他乙烯-α-烯烃共聚物,比重小于0.94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如使用塑料废料制造,则该塑料废料应为内地或香港生产或消费过程中产生;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302 |
3901.90 |
其他初级形状的乙烯聚合物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如使用塑料废料制造,则该塑料废料应为内地或香港生产或消费过程中产生;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303 |
3902.10 |
初级形状的聚丙烯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04 |
3902.30 |
初级形状的丙烯共聚物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305 |
3903.19 |
改性的初级形状的非可发性的聚苯乙烯、其他初级形状的聚苯乙烯 |
(1)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它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搅拌或混合、熔化或聚变、压制及制粒;或(2)从塑料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粒、拉压及切割。 |
306 |
3903.30 |
初级形状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共聚物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07 |
3903.90 |
初级形状的其他苯乙烯聚合物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308 |
3904.21 |
未塑化的其他初级形状的聚氯乙烯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09 |
3904.22 |
已塑化的其他初级形状的聚氯乙烯 |
(1)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它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搅拌或混合、熔化或聚变、压制及制粒;或(2)从塑料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粒、拉压及切割。 |
310 |
3905.99 |
其他乙烯酯或乙烯基的聚合物(初级形状的,共聚物除外)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累加法计算30%。 |
311 |
3906.10 |
初级形状的聚甲基丙烯酸甲酯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学成分经化学改性制造。 |
312 |
3906.90 |
其他初级形状的丙烯酸聚合物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13 |
3907.10 |
初级形状的聚缩醛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学成分经化学改性制造;或(3)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314 |
3907.30 |
初级形状的环氧树脂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15 |
3907.40 |
初级形状的聚碳酸酯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学成分经化学改性制造。 |
316 |
3907.69 |
其他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如使用塑料废料制造,则该塑料废料应为内地或香港生产或消费过程中产生;或(2)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学成分经化学改性制造。 |
317 |
3907.70 |
初级形状的聚乳酸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学成分经化学改性制造。 |
318 |
3907.99 |
初级形状的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聚对苯二甲酸-己二醇-丁二醇酯等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学成分经化学改性制造。 |
319 |
3908.10 |
初级形状的聚酰胺-6、-11、-12、-6,6、-6,9、-6,10或-6,12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20 |
3908.90 |
初级形状的芳香族聚酰胺及其共聚物、半芳香族聚酰胺及其共聚物、其他初级形状聚酰胺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如使用塑料废料制造,则该塑料废料应为内地或香港生产或消费过程中产生;或(2)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学成分经化学改性制造。 |
321 |
3909.50 |
初级形状的聚氨基甲酸酯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学成分经化学改性制造。 |
322 |
39.10 |
初级形状的聚硅氧烷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23 |
3912.90 |
初级形状的其他未列名的纤维素(包括化学衍生物)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24 |
39.16 |
塑料制的单丝(截面直径超过1毫米)、条、杆、型材及异型材,不论是否经表面加工,但未经其他加工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25 |
39.17 |
塑料制的管子及其附件(例如,接头、肘管、法兰)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26 |
39.18 |
块状或成卷的塑料铺地制品,不论是否胶粘;本章注释九所规定的塑料糊墙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27 |
39.19 |
自粘的塑料板、片、膜、箔、带、扁条及其他扁平形状材料,不论是否成卷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28 |
39.20 |
其他非泡沫塑料的板、片、膜、箔及扁条,未用其他材料强化、层压、支撑或用类似方法合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29 |
39.21 |
其他塑料板、片、膜、箔、扁条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30 |
39.22 |
塑料浴缸、淋浴盘、洗涤槽、盥洗盆、坐浴盆、便盆、马桶座圈及盖、抽水箱及类似卫生洁具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31 |
39.23 |
供运输或包装货物用的塑料制品;塑料制的塞子、盖子及类似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32 |
39.24 |
塑料制的餐具、厨房用具、其他家庭用具及卫生或盥洗用具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33 |
39.25 |
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建筑用塑料制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34 |
39.26 |
其他塑料制品及品目39.01至39.14所列其他材料的制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35 |
40.01 |
天然橡胶、巴拉塔胶、古塔波胶、银胶菊胶、糖胶树胶及类似的天然树胶,初级形状或板、片、带 |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
336 |
4002.11 |
胶乳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37 |
4002.19 |
初级形状未经任何加工丁苯橡胶(溶聚的除外)(胶乳除外)、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溶聚的除外)(胶乳除外)、初级形状热塑丁苯橡胶(胶乳除外)、初级形状充油热塑丁苯橡胶(胶乳除外)、初级形状未经任何加工的溶聚丁苯橡胶(胶乳除外)、初级形状充油溶聚丁苯橡胶(胶乳除外)等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38 |
4002.99 |
其他初级形状的合成橡胶;其他合成橡胶板、片、带(胶乳除外);从油类提取的油膏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39 |
40.05 |
未硫化的复合橡胶,初级形状或板、片、带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如果含天然橡胶成份,则天然橡胶不高于40%。 |
340 |
4007.00 |
硫化橡胶线及绳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41 |
4010.11 |
金属加强的硫化橡胶输送带及带料 |
从钢丝绳芯皮带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裁切及打孔,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342 |
4016.91 |
铺地制品及门垫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43 |
4016.93 |
垫片、垫圈及其他密封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44 |
41.01 |
生牛皮(包括水牛皮)、生马皮(鲜的、盐渍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去毛或剖层 |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
345 |
41.02 |
绵羊或羔羊生皮(鲜的、盐渍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经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带毛或剖层,但本章注释一(三)所述不包括的生皮除外 |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
346 |
41.03 |
其他生皮(鲜的、盐渍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去毛或剖层,但本章注释一(二)或(三)所述不包括的生皮除外 |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
347 |
41.04 |
经鞣制的不带毛牛皮(包括水牛皮)、马皮及其坯革,不论是否剖层,但未经进一步加工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48 |
41.07 |
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的牛皮革(包括水牛皮革)或马皮革,包括羊皮纸化处理的皮革,不论是否剖层,但税目41.14的皮革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49 |
41.12 |
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皮革,包括羊皮纸化处理的皮革,不论是否剖层,但税目41.14的皮革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50 |
41.13 |
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的其他动物皮革,包括羊皮纸化处理的皮革,不论是否剖层,但税目41.14的皮革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51 |
4202.21 |
以皮革或再生皮革作面的容器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52 |
4202.92 |
以塑料片或纺织材料作面的其他容器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53 |
42.03 |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及衣着附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54 |
42.05 |
皮革或再生皮革的其他制品 |
从皮革或再生皮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裁剪皮革及车缝。如制造工序中涉及上扣,则上扣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355 |
43.01 |
生毛皮(包括适合加工皮货用的头、尾、爪及其他块、片),但税目41.01、41.02或41.03的生皮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56 |
43.02 |
未缝制或已缝制(不加其他材料)的已鞣毛皮(包括头、尾、爪及其他块、片),但税目43.03的货品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57 |
43.03 |
毛皮制的衣服、衣着附件及其他物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58 |
43.04 |
人造毛皮 |
从经精制的动物毛皮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裁剪及车缝。 |
359 |
48.02 |
书写、印刷或类似用途的未经涂布的纸及纸板、未打孔的穿孔卡片及穿孔纸带纸,成卷或成张矩形(包括正方形),任何尺寸,但税目48.01或48.03的纸除外;手工制纸及纸板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60 |
48.05 |
成卷或成张的其他未经涂布的纸及纸板,加工程度不超过本章注释三所列范围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361 |
48.10 |
成卷或成张矩形(包括正方形)的任何尺寸的单面或双面涂布高岭土或其他无机物质(不论是否加粘合剂)的纸及纸板,但未涂布其他涂料,不论是否染面、饰面或印花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362 |
48.11 |
成卷或成张矩形(包括正方形)的任何尺寸的经涂布、浸渍、覆面、染面、饰面或印花的纸、纸板、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但税目48.03、48.09或48.10的货品除外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363 |
4819.10 |
瓦楞纸或纸板制的箱、盒、匣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64 |
4819.20 |
非瓦楞纸或纸板制的可折叠箱、盒、匣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65 |
4821.10 |
印制纸或纸板制的各种印制标签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66 |
4823.90 |
其他以纸或纸板为底制成的铺地制品、神纸及类似用品、纸扇、其他纸及纸制品(包括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制的其他物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67 |
4908.90 |
其他转印贴花纸(移画印花法用图案纸) |
从转印纸及印刷油墨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设计及印刷。 |
368 |
49.11 |
其他印刷品,包括印刷的图片及照片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369 |
5007.20 |
其他机织物,按重量计丝或绢丝(紬丝除外)含量在85%及以上 |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装饰进口或本地制造的织物,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或(3)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370 |
51.06 |
粗梳羊毛纱线,非供零售用 |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
371 |
5107.10 |
非供零售用精梳羊毛纱线,按重量计羊毛含量在85%及以上 |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
372 |
5112.11 |
精梳羊毛或精梳动物细毛的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 |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373 |
5112.19 |
每平方米重量>200克的精梳羊毛或精梳动物细毛的机织物(精梳羊毛或动物细毛含量≥85%) |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染色或印花(用已染色纱线所织的织物除外);及(c)绣绒;及(d)烘干;及(e)拉幅;及(f)刮布或起绒或刷毛;及(g)蒸煮。 |
374 |
52.01 |
未梳的棉花 |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
375 |
52.02 |
废棉(包括废棉纱线及回收纤维) |
完全获得。 |
376 |
52.03 |
已梳的棉花 |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
377 |
52.05 |
棉纱线(缝纫线除外),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非供零售用 |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
378 |
52.06 |
棉纱线(缝纫线除外),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非供零售用 |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
379 |
52.08 |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 |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380 |
52.09 |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 |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381 |
52.10 |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 |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382 |
52.11 |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 |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383 |
52.12 |
其他棉机织物 |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384 |
53.06 |
亚麻纱线 |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
385 |
53.09 |
亚麻机织物 |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386 |
5401.10 |
合成纤维长丝纺制的缝纫线 |
从连续长纤维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并线、搓捻、加热定型、上油及卷绕。 |
387 |
5402.31 |
尼龙或其他聚酰胺纺制的纱线,每根单纱细度不超过50特 |
卷曲进口或本地制造的聚酰胺长纱为纱线。主要制造工序为纤维卷曲工序。 |
388 |
5402.32 |
尼龙或其他聚酰胺纺制的纱线,每根单纱细度超过50特 |
卷曲进口或本地制造的聚酰胺长纱为纱线。主要制造工序为纤维卷曲工序。 |
389 |
5402.44 |
弹性纱线 |
从纤维纱或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搓捻、切割、气淬溶渣、上油及卷绕。 |
390 |
54.04 |
截面尺寸不超过1毫米,细度在67分特及以上的合成纤维单丝;表观宽度不超过5毫米的合成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例如,人造草) |
从纤维纱或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搓捻、切割、气淬溶渣、上油及卷绕。 |
391 |
54.07 |
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的机织物,包括税目54.04所列材料的机织物 |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392 |
54.08 |
人造纤维长丝纱线的机织物,包括税目54.05所列材料的机织物 |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393 |
5508.10 |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缝纫线 |
主要制造工序为(a)搓捻及卷绕;或(b)(i)染色或丝光处理或漂白及(ii)上蜡或上油及(iii)卷绕。 |
394 |
55.09 |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 |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
395 |
55.10 |
人造纤维短纤纺制的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 |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
396 |
55.12 |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 |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397 |
55.13 |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70克 |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398 |
55.14 |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70克 |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399 |
55.16 |
人造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 |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400 |
5601.21 |
棉制纺织材料絮胎及其制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01 |
56.03 |
无纺织物,不论是否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02 |
5608.90 |
其他纺织纤维制成的渔网、其他网及网料(罗网及篓状网除外) |
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 |
403 |
5702.41 |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起绒结构的铺地制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04 |
5702.42 |
化学纤维制起绒结构的铺地制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05 |
5801.22 |
割绒的灯芯绒织物 |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406 |
5801.27 |
经起绒织物 |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407 |
5804.21 |
化学纤维制织物 |
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梭织或针织。 |
408 |
5806.20 |
按重量计弹性纱线或橡胶线含量在5%及以上的其他机织物 |
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梭织或针织。 |
409 |
5807.10 |
机织的纺织材料制标签、徽章及类似品 |
(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梭织或针织;或(2)从布匹、织带或丝带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剪裁(若用布匹制造)及印色或刺绣。 |
410 |
59.03 |
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但税目59.02的货品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11 |
59.07 |
用其他材料浸、涂的已绘制画布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12 |
6001.92 |
化学纤维制的针织物或钩编织物 |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413 |
60.04 |
宽度超过30厘米,按重量计弹性纱线或橡胶线含量在5%及以上的针织物或钩编织物,但税目60.01的货品除外 |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414 |
60.05 |
经编针织物(包括由镶边针织机织成的),但税目60.01至60.04的货品除外 |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415 |
60.06 |
其他针织或钩编织物 |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416 |
61.01 |
针织或钩编的男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目61.03的货品除外 |
裁剪及车缝类: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挑撞工序,则连接、挑撞工序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成形织片类:(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为成形针织衫片;或(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417 |
61.02 |
针织或钩编的女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目61.04的货品除外 |
裁剪及车缝类: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挑撞工序,则连接、挑撞工序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成形织片类:(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为成形针织衫片;或(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418 |
61.03 |
针织或钩编的男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游泳裤除外) |
裁剪及车缝类: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挑撞工序,则连接、挑撞工序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成形织片类:(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为成形针织衫片;或(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419 |
61.04 |
针织或钩编的女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连衣裙、裙子、裙裤、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游泳服除外) |
裁剪及车缝类: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挑撞工序,则连接、挑撞工序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成形织片类:(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为成形针织衫片;或(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420 |
61.05 |
针织或钩编的男衬衫 |
裁剪及车缝类: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挑撞工序,则连接、挑撞工序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成形织片类:(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为成形针织衫片;或(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421 |
61.06 |
针织或钩编的女衬衫 |
裁剪及车缝类: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挑撞工序,则连接、挑撞工序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成形织片类:(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为成形针织衫片;或(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422 |
61.07 |
针织或钩编的男式内裤、三角裤、长睡衣、睡衣裤、浴衣、晨衣及类似品 |
裁剪及车缝类: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挑撞工序,则连接、挑撞工序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成形织片类:(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为成形针织衫片;或(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423 |
61.08 |
针织或钩编的女式长衬裙、衬裙、三角裤、短衬裤、睡衣、睡衣裤、浴衣、晨衣及类似品 |
裁剪及车缝类: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挑撞工序,则连接、挑撞工序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成形织片类:(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为成形针织衫片;或(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424 |
61.09 |
针织或钩编的T恤衫、汗衫及其他内衣背心 |
裁剪及车缝类: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挑撞工序,则连接、挑撞工序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成形织片类:(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为成形针织衫片;或(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425 |
61.10 |
针织或钩编的套头衫、开襟衫、马甲(背心)及类似品 |
裁剪及车缝类: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挑撞工序,则连接、挑撞工序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成形织片类:(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为成形针织衫片;或(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426 |
61.11 |
针织或钩编的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 |
裁剪及车缝类: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挑撞工序,则连接、挑撞工序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成形织片类:(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为成形针织衫片;或(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婴儿服装附件:(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针织;或(2)从布匹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裁剪布匹,并将裁片缝制成产品;或(3)车缝部件为衣服部件。主要制造工序为将裁片缝成衣服部件。 |
427 |
61.12 |
针织或钩编的运动服、滑雪服及游泳服 |
裁剪及车缝类: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挑撞工序,则连接、挑撞工序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成形织片类:(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为成形针织衫片;或(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428 |
61.13 |
用税目59.03、59.06或59.07的针织物或钩编织物制成的服装 |
裁剪及车缝类: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挑撞工序,则连接、挑撞工序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成形织片类:(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为成形针织衫片;或(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429 |
61.14 |
针织或钩编的其他服装 |
裁剪及车缝类: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挑撞工序,则连接、挑撞工序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成形织片类:(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为成形针织衫片;或(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430 |
6115.10 |
渐紧压袜类(例如,用以治疗静脉曲张的长统袜) |
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 |
431 |
6115.21 |
每根单丝细度在67分特以下的合成纤维制袜类 |
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针织、纺织及车缝。 |
432 |
6115.94 |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袜类 |
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 |
433 |
6115.95 |
棉制袜类 |
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 |
434 |
6115.96 |
合成纤维制袜类 |
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 |
435 |
6115.99 |
其他纺织材料制袜类 |
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 |
436 |
61.16 |
针织或钩编的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 |
车缝部件为成品。主要制造工序为将裁片及部件缝制成手套。 |
437 |
61.17 |
其他制成的针织或钩编的衣着附件;服装或衣着附件的针织或钩编的零件 |
(1)车缝部件为衣服部件。主要制造工序为将裁片缝成衣服部件;或(2)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针织。 |
438 |
62章 |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439 |
63章 |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制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440 |
6406.90 |
其他木制鞋靴零件、活动式鞋内底等(包括跟垫及类似品、护腿、裹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其他材料制活动式鞋内底、跟垫及类似品;其他材料制护腿、裹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其他材料制其他鞋靴零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41 |
6506.99 |
其他材料制帽子或便帽 |
从毛皮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裁剪布匹或毛皮,并将裁片缝制成帽子或便帽。 |
442 |
6804.21 |
砂轮(由粘聚合成或天然金刚石制);其他石磨、石碾及类似品(由粘聚合成或天然金刚石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43 |
6804.22 |
其他砂轮(由其他粘聚磨料或陶瓷所制);其他石磨,石碾及类似品(由其他粘聚磨料或陶瓷所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44 |
68.10 |
水泥、混凝土或人造石制品,不论是否加强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45 |
7007.11 |
钢化或层压的安全玻璃,规格及形状适于安装在车辆、航空器、航天器及船舶上 |
从玻璃片及制框架物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钢化处理,切割及将配件装配成产品。 |
446 |
7019.51 |
宽度不超过30厘米的长丝平纹织物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47 |
7019.52 |
宽度超过30厘米的长丝平纹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50克,单根纱线细度不超过136特克斯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48 |
7019.59 |
其他机织物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49 |
70.20 |
其他玻璃制品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450 |
7102.31 |
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劈开或粗磨的钻石 |
(1)未加工工业用钻石:在内地或者香港开采;或(2)简单加工非工业用钻石:从未加工及未分类钻石制造,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451 |
7104.90 |
工业用蓝宝石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52 |
7110.19 |
其他铂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混合化学物料而产生化学变化。 |
453 |
7110.29 |
其他钯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混合化学物料而产生化学变化。 |
454 |
71.13 |
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首饰及其零件 |
(1)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装配,则装配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455 |
71.14 |
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金银器及其零件 |
(1)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装配,则装配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456 |
71.15 |
贵金属或包贵金属的其他制品 |
(1)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装配,则装配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457 |
71.16 |
用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的物品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458 |
71.17 |
仿首饰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59 |
7205.21 |
合金钢的颗粒和粉末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60 |
7210.70 |
涂漆或涂塑的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涂漆或涂塑。如制造工序中涉及打孔及(或)冲切,则打孔及(或)冲切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461 |
7212.40 |
涂漆或涂塑的宽度小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涂漆或涂塑。如制造工序中涉及打孔及(或)冲切,则打孔及(或)冲切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462 |
7214.20 |
带有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凹痕、凸缘、槽沟或其他变形以及轧制后扭曲的铁或非合金钢的条、杆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高温处理、塑形及切割。 |
463 |
7217.90 |
其他铁丝或非合金钢丝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64 |
7219.21 |
不绣钢平板轧材,厚度超过10毫米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65 |
7219.22 |
不绣钢平板轧材,厚度在4.75毫米及以上,但不超过10毫米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66 |
7219.33 |
不绣钢平板轧材,厚度超过1毫米,但小于3毫米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焊接及切割。 |
467 |
7219.34 |
不绣钢平板轧材,厚度在0.5毫米及以上,但不超过1毫米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焊接及切割。 |
468 |
7219.35 |
不绣钢平板轧材,厚度小于0.5毫米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焊接及切割。 |
469 |
7220.11 |
不绣钢平板轧材,宽度小于600毫米,厚度在4.75毫米及以上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税号7219改变除外。 |
470 |
7223.00 |
不锈钢丝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造钢丝及塑形。如制造工序中涉及压制,则压制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471 |
7304.39 |
非冷拨或冷轧的铁制无缝锅炉管、非冷轧的铁制无缝地质钻管、套管(非冷拨或冷轧的铁或非合金钢制的)等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如制造过程涉及打孔、冲切,则打孔、冲切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472 |
7307.22 |
螺纹肘管、弯管及管套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如制造过程涉及打孔、冲切,则打孔、冲切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473 |
7307.29 |
不锈钢制其他管子附件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如制造过程涉及打孔、冲切,则打孔、冲切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474 |
7308.30 |
门窗及其框架、门槛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如制造过程涉及打孔、冲切,则打孔、冲切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475 |
7308.90 |
其他钢铁结构体及部件(包括结构体用的已加工钢板、型材、管子及类似品)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如制造过程涉及打孔、冲切,则打孔、冲切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476 |
73.10 |
盛装物料用的钢铁柜、桶、罐、听、盒及类似容器(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除外),容积不超过300升,不论是否衬里或隔热,但无机械或热力装置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烧焊及切割。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装配,则装配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477 |
7311.00 |
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如制造过程涉及打孔、冲切,则打孔、冲切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478 |
7314.20 |
交点焊接的网、篱及格栅,其丝的最大截面尺寸在3毫米及以上,网眼尺寸在100平方厘米及以上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79 |
7314.31 |
镀或涂锌的网、篱、格栅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80 |
7314.39 |
交点焊接的其他细钢铁丝网、篱及格栅(其丝的最大截面尺寸<3毫米,网眼尺寸<100平方厘米)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81 |
7314.50 |
网眼钢铁板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 |
482 |
7315.11 |
滚子链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冲压及电镀加工。 |
483 |
7318.15 |
其他螺钉及螺栓,不论是否带有螺母或垫圈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84 |
7318.21 |
弹簧垫圈及其他防松垫圈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85 |
7318.23 |
铆钉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86 |
7323.93 |
不锈钢制家用钢铁器具及其零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87 |
7324.10 |
不锈钢制洗涤槽及脸盆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88 |
7326.90 |
其他工业用钢铁纤维及其制品、其他工业用钢铁制品、其他非工业用钢铁制品 |
从金属及部件(例如带、绳、链或镶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装配,则装配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489 |
74.05 |
铜母合金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90 |
7408.19 |
其他精炼铜制铜丝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491 |
7409.21 |
盘卷的铜板、片及带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92 |
7409.29 |
其他铜锌合金(黄铜)板、片、带(厚度>0.15毫米)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93 |
7409.90 |
其他铜合金制板、片、带(厚度>0.15毫米)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94 |
7410.11 |
精炼铜制铜箔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95 |
7410.21 |
其他精炼铜制铜箔 |
从铜、树脂及化学溶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涂层及压片。 |
496 |
7411.21 |
铜锌合金(黄铜)铜管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497 |
7415.21 |
铜制或钢铁制垫圈(包括弹簧垫圈)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冲压及电镀加工。 |
498 |
7415.29 |
铜制其他无螺纹制品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冲压及电镀加工。 |
499 |
7415.33 |
螺钉;螺栓及螺母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00 |
7415.39 |
其他铜制螺纹制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01 |
7419.10 |
铜制链条及其零件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冲压及电镀加工。 |
502 |
7506.20 |
镍合金制板、片、带、箔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03 |
7601.10 |
非合金铝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04 |
7605.19 |
其他非合金铝制铝丝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05 |
76.06 |
铝板、片及带,厚度超过0.2毫米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金属物料塑形(包括熔解、拉压及切割),如制造工序中涉及打孔、冲切,则打孔、冲切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506 |
7607.20 |
有衬背铝箔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轧制(压延)、涂层、覆合。 |
507 |
7616.10 |
铝钉、平头钉、U形钉(税目83.05的货品除外)、螺钉、螺栓、螺母、钩头螺钉、铆钉、销、开尾销、垫圈及类似品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冲压及电镀加工。 |
508 |
7901.20 |
锌合金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熔炼、物理或化学分离、混合及铸造。 |
509 |
80.01 |
未锻轧锡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10 |
80.03 |
锡条、杆、型材及异型材或丝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11 |
80.07 |
其他锡制品 |
(1)从锡石或锡废碎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提选、煅烧、化学处理、精炼、切割及塑形;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12 |
8108.20 |
钛粉末 |
从钛合金带、板、坯及其回收料制造(海绵钛除外),粉末粒度小于200微米。 |
513 |
8202.39 |
其他锯,包括部件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及装配。 |
514 |
82.07 |
手工工具(不论是否有动力装置)及机床(例如,锻压、冲压、攻丝、钻孔、镗孔、铰孔及铣削、车削或上螺丝用的机器)的可互换工具,包括金属拉拔或挤压用模以及凿岩或钻探工具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15 |
8208.10 |
金属加工用机器的刀及刀片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16 |
8215.99 |
其他非成套的厨房或餐桌用具(非成套货品、没镀贵金属的)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17 |
8301.50 |
带锁的扣环及扣环框架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铸、螺纹及装配。 |
518 |
8302.10 |
铰链(折叶)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铸、螺纹及装配。 |
519 |
8304.00 |
贱金属制的档案柜、卡片索引柜、文件盘、文件篮、笔盘、公章架及类似的办公用具,但税目94.03的办公室家具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20 |
8305.90 |
其他金属制的办公用品,包括零件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表面处理、切割、装配及电镀或喷涂或涂层。 |
521 |
8307.90 |
其他贱金属制软管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型及切割。 |
522 |
8308.10 |
贱金属制钩、环及眼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冲压及电镀加工。 |
523 |
8308.20 |
贱金属制管形铆钉及开口铆钉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冲压及电镀加工。 |
524 |
8308.90 |
其他贱金属制品,包括零件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铸、塑形及装配。如压铸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冲切,则冲切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525 |
8309.10 |
贱金属制冠形瓶塞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26 |
8309.90 |
盖子、瓶帽、螺口塞封志等包装用附件(贱金属制)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如制造工序中涉及打孔及(或)冲切,则打孔及(或)冲切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527 |
8311.10 |
以焊剂涂面的贱金属制电极,电弧焊用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涂层及塑形。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辊轧,则辊轧亦须于内地或者香港完成。 |
528 |
8311.20 |
以焊剂为芯的贱金属制焊丝,电弧焊用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填充及塑形。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辊轧,则辊轧亦须于内地或者香港完成。 |
529 |
8311.30 |
以焊剂涂面或以焊剂为芯的贱金属条或丝,钎焊或气焊用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涂层或填充、及塑形。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辊轧,则辊轧亦须于内地或者香港完成。 |
530 |
8311.90 |
贱金属粘聚成的丝或条(供金属喷镀用)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塑形、碾磨、按压。如制造工序中涉及打孔、冲切、辊轧,则打孔、冲切、辊轧亦须于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531 |
8407.33 |
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超过250毫升,但不超过1000毫升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税号8409改变除外。 |
532 |
8407.34 |
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税号8409改变除外。 |
533 |
8408.20 |
用于第八十七章所列车辆的发动机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税号8409改变除外。 |
534 |
8412.21 |
直线作用(液压缸)的发动机及动力装置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在内地或者香港装配,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535 |
8412.29 |
液压马达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536 |
8413.91 |
液体泵用零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37 |
8414.90 |
空气泵用零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38 |
8415.90 |
空气调节器零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39 |
8418.50 |
装有冷藏或冷冻装置的其他设备(柜、箱、展示台、陈列箱及类似品),用于存储及展示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40 |
8419.90 |
利用温度变化处理材料的机器,装置及类似的实验室设备零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41 |
8421.21 |
过滤或净化水用机器及装置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42 |
8421.29 |
压滤机等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43 |
8421.39 |
家用型气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工业用静电除尘器;工业用袋式除尘器;工业用旋风式除尘器;工业用电袋复合除尘器等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44 |
8421.99 |
家用型过滤、净化装置用零件等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45 |
8422.40 |
其他包装或打包机器(包括热缩包装机器)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46 |
8422.90 |
其他包装或打包机器(包括热缩包装机器)零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47 |
8425.39 |
矿井口卷扬装置及专为井下使用设计的卷扬机,非电动的;其他非电动卷扬机及绞盘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48 |
8430.41 |
自推进的钻探机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49 |
8431.39 |
品目84.28所列其他机械的零件(升降机、倒卸式起重机、自动梯的零件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50 |
8431.43 |
子目8430.41或8430.49所列钻探或凿井机械的零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51 |
8431.49 |
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及其零件,不论是否装有其他传动部件;矿用电铲用零件等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52 |
8451.80 |
其他机器 |
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金属制作(对进口组合零件进行的金属制作工序也适用)及装配。主要制造工序为金属制作、装配及测试。 |
553 |
84.57 |
加工金属的加工中心、单工位组合机床及多工位组合机床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554 |
8458.11 |
数控的卧式车床 |
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金属制作(对进口组合零件进行的金属制作工序也适用)及装配,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555 |
8458.91 |
数控的其他车床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556 |
8458.99 |
其他车床(数控的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557 |
8459.10 |
直线移动式动力头机床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558 |
8459.21 |
数控的其他钻床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559 |
8459.29 |
其他钻床(数控的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560 |
8459.31 |
数控的其他镗铣机床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561 |
8459.39 |
其他镗铣机床(数控的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562 |
8459.41 |
数控的其他镗床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563 |
8459.49 |
切削金属的其他镗床(但品目84.58的车床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564 |
8459.51 |
数控的升降台式铣床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565 |
8459.59 |
其他升降台式铣床(数控的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566 |
8459.61 |
数控的其他铣床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567 |
8459.69 |
其他铣床(数控的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568 |
8459.70 |
其他攻丝机床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569 |
8460.12 |
数控的平面磨床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570 |
8460.19 |
其他平面磨床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571 |
8460.22 |
数控无心磨床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572 |
8460.23 |
数控外圆磨床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573 |
8460.24 |
其他,数控的磨床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574 |
8460.29 |
其他磨床(数控的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工件头架及砂轮头架应在内地或者香港完成装配。 |
575 |
8460.31 |
数控的刃磨(工具或刀具)机床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576 |
8460.39 |
其他刃磨(工具或刀具)机床(数控的除外) |
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金属制作(对进口组合零件进行的金属制作工序亦适用)及装配,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主要制造工序为車床刨削、铣削、烧焊、研磨、装配及测试。 |
577 |
8460.40 |
珩磨或研磨机床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578 |
8460.90 |
其他用磨石、磨料或抛光材料对金属或金属陶瓷进行去毛刺、刃磨、磨削、珩磨、研磨、抛光或其他精加工的机床,但税目84.61的切齿机、齿轮磨床或齿轮精加工机床除外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579 |
84.61 |
切削金属或金属陶瓷的刨床、牛头刨床、插床、拉床、切齿机、齿轮磨床或齿轮精加工机床、锯床、切断机及其他税目未列名的切削机床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580 |
8462.10 |
锻造(包括模锻)或冲压机床及锻锤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581 |
8462.21 |
数控的弯曲、折叠、矫直或矫平机床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582 |
8462.29 |
其他弯曲、折叠、矫直或矫平机床(数控的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583 |
8462.31 |
数控的剪切机床,但冲剪两用机除外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584 |
8462.39 |
其他剪切机床,但冲剪两用机除外(数控的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585 |
8462.41 |
数控的冲孔或开槽机床,包括冲剪两用机 |
从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586 |
8462.49 |
其他冲孔或开槽机床,包括冲剪两用机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587 |
8462.91 |
液压压力机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588 |
8462.99 |
其他加工金属的锻造(包括模锻)或冲压机床;加工金属的弯曲、折叠、矫直、矫平、剪切、冲孔或开槽机床;其他加工金属或硬质合金的压力机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589 |
84.63 |
金属或金属陶瓷的其他非切削加工机床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590 |
8466.92 |
8465所列机器用的零件、附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91 |
8467.91 |
手提式链锯用的零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92 |
8467.99 |
其他手提式电动工具用零件、其他手提式动力工具用的零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93 |
8480.41 |
金属、硬质合金用注模或压模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94 |
8480.79 |
塑料或橡胶用其他型模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95 |
8483.90 |
单独进口或出口的带齿的轮、链轮及其他传动组件;零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96 |
8487.90 |
本章其他编号未列名的机器零件(不具有电气接插件、绝缘体、线圈或其他电气器材特征的)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97 |
85.03 |
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税目85.01或85.02所列机器的零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98 |
8504.90 |
变压器零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599 |
8505.11 |
金属的永磁铁物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600 |
8505.19 |
其他非金属的永磁铁物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601 |
8507.60 |
锂离子蓄电池 |
装配电池。主要制造工序为组装电池、密封及测试。 |
602 |
8507.80 |
其他蓄电池 |
装配电池。主要制造工序为组装电池、密封及测试。 |
603 |
8507.90 |
蓄电池零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604 |
8508.70 |
真空吸尘器零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605 |
8509.90 |
家用电动器具零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606 |
8510.20 |
毛发推剪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607 |
8513.90 |
自供能源(例如,使用干电池、蓄电池、永磁发电机)的手提式电灯的零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608 |
8515.90 |
电气机器及装置零件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及塑形。 |
609 |
8516.29 |
其他电气空间加热器及土壤加热器 |
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金属制作(对进口组合零件进行的金属制作工序亦适用)及装配。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焊接、车刨及铣削、装配及测试。 |
610 |
8516.79 |
其他电热器具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611 |
8516.90 |
加热器及加热电阻器零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612 |
8517.70 |
电话机零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613 |
8518.90 |
传声器零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614 |
8521.90 |
视频高密光盘(VCD)播放机、数字化视频光盘(DVD)播放机等 |
在内地或者香港装配,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但系统卡软件设计应在内地或者香港完成。 |
615 |
85.22 |
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税目85.19或85.21所列设备的零件、附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616 |
8523.21 |
磁条卡 |
从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板、制造插卡及装配。 |
617 |
8523.29 |
磁盘、磁带、其他磁性媒体 |
从未录制磁性媒体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加载并整理声音或图像数据。 |
618 |
8523.49 |
其他光学媒体 |
从未录制激光唱片或激光阅读系统用的圆盘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加载并整理声音资料。 |
619 |
8528.52 |
可用于84.71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液晶监视器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620 |
8528.59 |
可用于84.71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监视器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621 |
8528.62 |
可直接连接且设计用于税目84.71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投影机 |
在内地或者香港装配,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但系统卡软件设计应在内地或者香港完成。 |
622 |
8528.69 |
其他彩色的投影机、其他单色的投影机 |
在内地或者香港装配,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但系统卡软件设计应在内地或者香港完成。 |
623 |
8529.10 |
各种天线或天线反射器及其零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624 |
8529.90 |
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税目85.25至85.28所列装置或设备的零件(各种天线或天线反射器及其零件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625 |
8531.10 |
防盗或防火报警器及类似装置 |
从电子组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焊接、校准及测试。 |
626 |
8531.80 |
其他装置 |
(1)从电子组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焊接、校准及测试;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627 |
85.36 |
电路的开关、保护或连接用的电器装置(例如,开关、继电器、熔断器、电涌抑制器、插头、插座、灯座及其他连接器、接线盒),用于电压不超过1000伏的线路;光导纤维、光导纤维束或光缆用连接器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628 |
8538.90 |
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税目85.35、85.36或85.37所列装置的其他零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629 |
8539.29 |
其他白炽灯泡 |
(1)从本地玻璃灯泡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安装钨丝、抽出空气及将灯泡焊接于灯泡座上;或(2)从玻璃管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涂层及装配。 |
630 |
8539.50 |
发光二极管(LED)灯泡(管) |
从裸灯及灯架配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装配;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631 |
85.42 |
集成电路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632 |
8544.11 |
铜制绕阻电线 |
从金属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包覆。 |
633 |
8544.49 |
额定电压≤80伏其他电缆;额定电压≤80伏其他电导体;80伏<额定电压≤1000伏的其他电缆;80伏<额定电压≤1000伏的其他电导体 |
(1)从金属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包覆;或(2)在内地或者香港装配,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634 |
8544.60 |
其他电导体,额定电压超过1000伏 |
从金属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包覆。 |
635 |
8547.10 |
陶瓷制绝缘零件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636 |
8547.20 |
塑料制绝缘零件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637 |
8702.10 |
仅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柴油或半柴油式)的车辆 |
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50%或按累加法计算40%。 |
638 |
87.03 |
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辆(税目87.02的货品除外),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60%或按累加法计算50%。 |
639 |
87.06 |
装有发动机的机动车底盘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640 |
87.08 |
机动车辆的零件、附件,税目87.01至87.05所列车辆用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641 |
8901.10 |
巡航船、游览船及主要用于客运的类似船舶;各式渡船 |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642 |
8903.92 |
汽艇,但装有舷外发动机的除外 |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643 |
9001.10 |
光导纤维、光导纤维束及光缆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644 |
9001.20 |
偏振材料制的片及板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645 |
9001.30 |
隐形眼镜片 |
从聚合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车床切割及打磨。 |
646 |
9001.40 |
玻璃制眼镜片 |
从玻璃镜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防紫外线涂层。如制造过程中涉及层压及(或)切割成形,则层压及(或)切割成形亦须于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647 |
9001.50 |
其他材料制眼镜片 |
从眼镜坯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打磨或磨光折射弯曲部分。 |
648 |
9001.90 |
彩色滤光片、光通信用微光组件的光学组件(包括波长800-1700纳米薄膜滤光片、自聚焦透镜、法拉第旋转片)、微型镜片(激光视盘机激光收发装置用)等 |
从镜片坯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打磨或磨光折射弯曲部分。 |
649 |
9002.19 |
其他物镜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650 |
9002.90 |
照相机用带屈亮度调节装置的目镜(但物镜、滤色镜除外);其他照相机用未列名光学组件(但物镜、滤色镜除外);抗辐射镜头[能抗5×104戈瑞(硅)以上辐射而又不会降低使用质量];其他带屈亮度调节装置的目镜;掩模版;其他光学仪器用未列名光学组件(但物镜、滤色镜除外) |
从空白光掩膜版、光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蚀刻、冲晒、检查及清理。如加工工序中涉及镀膜工序,则镀膜工序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651 |
9003.11 |
塑料制眼镜架 |
(1)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焊接及绕圈;或(2)在内地或者香港装配,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652 |
9003.19 |
其他材料制眼镜架 |
(1)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焊接及绕圈;或(2)在内地或者香港装配,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653 |
9003.90 |
眼镜架零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654 |
90.04 |
矫正视力、保护眼睛或其他用途的眼镜、挡风镜及类似品 |
(1)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焊接及绕圈;或(2)在内地或者香港装配,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655 |
9006.91 |
照相机用零件、附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656 |
9007.20 |
放映机 |
在内地或者香港装配,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但系统卡软件设计应在内地或者香港完成。 |
657 |
9010.10 |
照相(包括电影)胶卷或成卷感光纸的自动显影装置及设备或将已冲洗胶卷自动曝光到成卷感光纸上的装置及设备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电子零件的焊接、组装及测试。 |
658 |
90.13 |
其他税目未列名的液晶装置;激光器,但激光二极管除外;本章其他税目未列名的光学仪器及器具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659 |
9018.13 |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660 |
9018.90 |
其他仪器及器具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661 |
90.20 |
其他呼吸器具及防毒面具,但不包括既无机械零件,又无可互换过滤器的防护面具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662 |
9021.21 |
假牙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663 |
9021.31 |
人造关节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664 |
9021.40 |
助听器,不包括零件、附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665 |
9027.10 |
气体或烟雾分析仪 |
从金属片、塑料粒、电器或电子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主板的焊接、装配、整机全性能测试、调校及试验。 |
666 |
9030.33 |
检测电压、电流、电阻或功率的其他仪器及装置,不带记录装置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667 |
9030.90 |
示波器、频谱分析仪及其他用于电量测量或检验的仪器和装置零件、附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668 |
9031.80 |
其他仪器、器具及机器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669 |
90.32 |
自动调节或控制仪器及装置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670 |
91.02 |
手表、怀表及其他表,包括秒表,但税目91.01的货品除外 |
(1)从手表零件及配件装配成手表。主要工序为将表芯装嵌在表体内,并将零件及配件包括表扣带、表带及表面等装配成手表,并进行测试、校准及质量检定,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或(2)从手表零件及配件装配成手表。主要工序为将表芯装嵌在表体内,并将零件及配件包括表扣带、表带、表面及电池(如适用)等装配成手表,并进行测试、校准及质量检定,且外观设计在内地或者香港完成并属双方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内地或者香港自有品牌的手表。该内地或者香港自有品牌手表须在表壳上刻有明显的内地或者香港原产标记。 |
671 |
9111.20 |
贱金属表壳,不论是否镀金或镀银 |
(1)从粗坯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车床刨削、钻孔及装配;或(2)从金属片或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塑形及装配。 |
672 |
9113.20 |
贱金属制,不论是否镀金或镀银表带及其零件 |
制造金属零件(但次要附件,如弹簧等可属进口)及装配。主要制造工序为制造零件及装配(包括拴珠工序)。 |
673 |
9113.90 |
其他表带及其零件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674 |
9114.90 |
钟表的其他零件(发条、游丝、钟面、表面、夹板及横担(过桥)除外) |
从金属或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包括冲切)。如切割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以车床刨削及(或)模塑及(或)装配,则以车床刨削及(或)模塑及(或)装配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675 |
9401.90 |
坐具零件 |
从木、金属、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及打磨。 |
676 |
94.04 |
弹簧床垫;寝具及类似用品,装有弹簧、内部用任何材料填充、衬垫或用海绵橡胶、泡沫塑料制成,不论是否包面(例如,褥垫、棉被、羽绒被、靠垫、座垫及枕头)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677 |
9405.60 |
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 |
(1)从发光原料或装置及零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零件及装配成产品;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678 |
95.06 |
一般的体育活动、体操、竞技及其他运动(包括乒乓球运动)或户外游戏用的本章其他税目未列名用品及设备;游泳池或戏水池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679 |
9603.21 |
牙刷,包括齿板刷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680 |
9606.22 |
贱金属制,未用纺织材料包裹的纽扣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铸、塑形及装配。如压铸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冲切,则冲切亦须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 |
681 |
9606.29 |
含濒危动物成分的其他纽扣、其他纽扣 |
从贝壳或其它制造钮扣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及打磨。 |
682 |
9606.30 |
纽扣芯及纽扣的其他零件;纽扣坯 |
从制造钮扣零件物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 |
683 |
9607.11 |
装有贱金属制咪牙齿的拉链 |
从金属或布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链齿装于链带上及装配。 |
684 |
9607.19 |
其他拉链 |
从金属或塑料部件及布匹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链齿装于链带上及装配。 |
685 |
9608.60 |
圆珠笔芯,由圆珠笔头和墨芯构成 |
(1)从笔芯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填入墨水及装上笔尖;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686 |
9608.91 |
钢笔头及笔尖粒 |
(1)从笔珠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笔珠放进笔珠载体中,并连接上杆枝;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687 |
9608.99 |
机器、仪器用笔;蜡纸铁笔;钢笔杆、铅笔杆及类似的笔杆等 |
(1)从笔珠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笔珠放进笔珠载体中,并连接上杆枝;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688 |
96.17 |
带壳的保温瓶和其他真空容器及其零件,但玻璃瓶胆除外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689 |
96.19 |
任何材料制的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690 |
97.04 |
使用过或未使用过的邮票、印花税票、邮戳印记、首日封、邮政信笺(印有邮票的纸品)及类似品,但税目49.07的货品除外 |
在内地或者香港设计及切割(如适用)。 |
附2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货物贸易协议》原产地证书打印版本
原產地證書[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CERTIFICATE OF HONG KONG ORIGIN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CEPA)
| |||||
出口商 (名稱及香港地址) Exporter (Full name and Hong Kong address) |
證書編號 Certificate No. |
||||
收貨人 (名稱及內地地址) Consignee (Full name and Mainland address) 收貨人 : |
簽證日期 Date of Issue |
||||
證書有效截止日期Valid Up To | |||||
離港日期 Departure Date
|
工廠登記編號 Factory Number |
內部專用 For Internal Use Only
|
|||
運輸方式 Mode of Transport |
裝貨地 Place of Loading |
||||
到貨口岸 Port of Discharge | |||||
商品序號Item No. |
包裝標誌,數量及貨櫃編號;包裹件數及種類;貨物摘要及產品內地協制編號;離岸價(港元)Marks, Nos and Container No.; No.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and Mainland HS Code; FOB Value (HK$) |
數量(計量單位)Quantity (Quantity Unit)
|
商標名稱或標籤 Brand Names or Labels (if any)
|
||
本人謹證明以上描述之貨物均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下 貨物貿易的原產地規則的要求。 I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GOODS DESCRIBED ABOVE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RULES OF ORIGIN FOR TRADE IN GOODS UNDER CEPA. 原産地證書簽發機構 【原産地證書簽發機構名稱】 Issuing Organization 【Name of Issuing Organization】
| |||||
證書編號 Certificate No.
註:上述《安排》下的原産地證書已經由電子發出。此證書爲電腦編印的列印本。
Note: The above Certificate of Hong Kong Origin (CEPA) is issued electronically. This is a computer generated print-out of the Certificate.
附3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
本人 (姓名及职务)为进口货物收货人/进口货物收货人代理人(不适用的部分请划去,下同),兹申明(请在具体适用情形前打勾):
□ 编号为 的报关单所列第 项货物原产自香港,并且货物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原产地规则的要求,本人申请对上述货物适用《协议》协定税率,并申请缴纳保证金后放行货物。本人承诺自缴纳保证金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在海关批准延长的担保期限内补交《协议》原产地证书。
□ 编号为 的报关单所列第 项货物原产自香港,本人不能提交《协议》原产地证书,声明放弃适用《协议》协定税率。
□ 编号为 的报关单所列第 项货物不具备《协议》项下货物原产资格。
签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