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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洁面粉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越秀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08 15:56:4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66次

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5月17日期间,当事人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迪凯莉牌柔和洁面粉、去角质洁面粉,申报商品编码为3307900000,关税税率3%,经查,实际商品编码应为3402209000,关税税率6.5%;进口温和洁面粉,申报商品编码为3307900000,关税税率3%,经查,实际商品编码根据申报时间分别应为3402209000、3402509000,关税税率6.5%;进口维倩美焕颜紧肤磨砂啫喱,申报商品编码为3304990039,关税税率1%,经查,实际商品编码应为3401300090,关税税率6.5%。上述行为涉及报关单共16票,经计核,合计漏缴税款人民币4695.6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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