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8日,当事人在莲花山货运港以一般贸易方式向番禺海关申报进口虾粉(饲料用)一批,申报货物重量107000千克;申报货值为139100美元(合人民币1004329.24元)。现场关员查验发现,货物标签上的进口登记证号为“(2021)外饲准字032号”,与申报的《进口登记证》编号“(2022)外饲准字678号”不符。当事人申报的信息及提供的随附材料与实际不符,影响海关检疫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