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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自动处理器商品编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京西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1 13:15:0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08次

2021年9月至2023年1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海关报进口的10票“自动处理器”和1票“R900CPUD 单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5381090.00(关税税率0%),经海关认定,上述商品应归入85389000.00(关税税率7%),经海关计核,上述进口商品漏缴税款人民币767785.3元(关税人民币679456.12元,增值税人民币88329.18元)。

综上,当事人进口10票“自动处理器”和1票“R9OOCPUD单元”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于进口10票“自动处理器”申报不实行为,鉴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进口1票“R900CPUD单元”申报不实行为,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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