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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荧光粉税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白云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1 14:31:1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6次

2019年12月16日起,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申报进口26票货物,申报货物均为荧光粉,税号均为2846909901。经海关核查发现,货物实际税号与申报不符,实际税号应为3206500000。经计核,当事人进口荧光粉税号申报不实,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3655600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68503.8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35000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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