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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美容液等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番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2 14:24:5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41次

经查发现,2018年1月6日至2021年10月15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面膜及美容液等货物,申报商品编码为33049900.29、33049900.39、33049900.49、33042000.92,经查,实际商品编码为33049900.21、33049900.31、33049900.41、33042000.12。当事人向海关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共涉及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014.4906万元。以上行为有海关稽查相关材料、报关单及相关报关资料、有关公司陈述报告、有关人员笔录材料、有关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在2020年6月24日之前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在2020年7月6日至2021年10月15日期间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6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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