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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连接线等品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3 13:22:2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8次

2022年4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手提包等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手提包(商品编码:4202210090,退税率13%)1685千克,价值45661.5美元;项二货物手抓包(商品编码:4202119090,退税率13%)1628千克,价值53586美元实际均未到货。另有指甲油340千克,价值人民币1020元;塑料筒530千克,价值人民币1060元;人造革480千克,价值人民币1440元;连接线590千克,价值人民币1180元;手提袋430千克,价值人民币1290元;护具840看,价值人民币1680元未向海关申报。其中指甲油出口需报商品检验。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6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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