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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三色遮瑕膏数量申报不影响实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4 15:30:0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3次

2020年2月至2021年8月期间,当事人(单位)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CANMAKE/井田SPF50三色遮瑕膏02等共86项货物。2021年8月27日,当事人向海关进行主动披露,涉案货物备案克重与实际重量不一致,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以上,应征收15%的进口环节消费税。涉案货物实际销售数量共638828件,漏缴税款人民币6004079.3元,其中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期间(主动披露之日前六个月内),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600352.39元。

当事人(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进口货物重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560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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