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商品归类  > 正文
 
申报进口驱蚊剂等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5 13:28:2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7次

2018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当事人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进口驱蚊剂、驱蚊防晒乳、驱蚊喷雾共20项商品共90614件。经海关稽查发现,上述驱蚊产品申报商品编码分别为3303000020、3307900000、3304990039、3303000010、3401199090,实际商品编码应归入38089119项下,二线出区销售共69704件。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进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国家税款征收,涉及漏缴税款人民币79707.88元。

其中2018年7月16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当事人申报进口涉案货物共66987件,涉及漏缴税款人民币76187.48元。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当事人申报进口涉案货物共2717件,涉及漏缴税款人民币3520.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四)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28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9月21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