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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奔驰G63G500伪报监管方式逃避申请进口验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东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9 13:30:1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6次

当事人明知从国外进口的奔驰G63、G500共计4台车辆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0110)向海关申报进口并应当申请进口验证,却通过购买4个外商自带车指标将上述车辆伪报为外商自带车报关单以其他贸易方式(9739)向海关申报进口,未申请进口验证。上述4台车辆完税价格4043432元,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合计2962487.85元,货物价值共计7005919.85元。当事人明知上述4台车辆应当申请进口验证,却多次故意伪报监管方式申报进口从而逃避申请进口验证,并已将上述车辆擅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之规定,构成擅自销售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进口验证商品的违法行为,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逃避商检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现依法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本人陈述、查问笔录、刑事侦查阶段询问笔录、刑事侦查阶段讯问笔录、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塘沽海关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38项中的处罚幅度,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6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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