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 > 正文
 
申报出口排量自卸车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临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9 13:43:0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2次

2024年3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临港海关申报出口旧豪泺牌9726排量自卸车,申报成交方式均为FOB,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704109000,申报数量合计5辆,申报总价合计58736美元。经海关查验,上述货物实际商品编号应为8704230090,出口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经核,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17201.81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4.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710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