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4年3月22日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项下拖把12900个,申报商品编号9603909090,申报FOB总价298944.6美元。经查,实际FOB总价应为26900美元。当事人出口拖把价格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第二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0.4万元。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