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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三轮车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东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31 16:19:0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2次

2024年3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东疆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货物品名为:三轮车,申报商品编号为95030010.00,无监管条件,申报数量80辆,申报总价为88755.00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实货为成人电三轮车,应归入商品编号87046000项下,监管条件为出口许可证,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当事人能够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和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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