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申报价格  > 正文
 
申报出口儿童玩具车实际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31 16:38:1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3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4月,当事人以市场采购方式向保定海关申报出口儿童玩具车,申报商品编号均为9503001000(出口退税率为13%、无监管条件),申报货值为57285和54815美元。经查,实际货值分别为16020和15674美元。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材料及笔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20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