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1年12月至2023年9月,当事人申报进口松脂共计 3289064千克,商品编码:13019040.90,总价2239288.50美元。经查,上述进口松脂离岸成本人民币5443.01元/吨。经海关计核,上述进口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47186.36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进口报关单、发票、清单、 稽查审核报告、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 第四项第1目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7.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通过建设银行厦门分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