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外贸管制  > 正文
 
申报出口氧化铪未提交相关许可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10-16 12:2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7次

当事人于2023年9月2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1票,申报货物共2项。其中,第1项货物的申报品名为氧化铪,申报数量为50千克,申报总价为FOB70250美元。经海关核查,上述货物为纯度大于99.9%的氧化铪,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铪含量超过60%(按重量计)的化合物及制品属于管理范围,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海关凭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但当事人申报时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505701.65元。案发后,当事人能够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业务答复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认错认罚承诺书、收取担保凭单、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7月22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