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PTA粉末22200千克。经查,实际进口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另经查,上述固体废物已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1)进口及退运货物报关单据;(2)《固体废物鉴别报告》;(3)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4)海关查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将境外固体废物输入境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二目、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9.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建设银行青岛长江中路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