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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钛白粉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10-22 12:58: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10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3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钛白粉81000千克,申报税则号列28230000,申报FOB总价230850美元。经海关查验并归类,上述钛白粉应归入税则号列32061119,需出口许可证。经海关计核,上述申报不实影响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639728元。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据;(2)海关查验记录单、归类认定书;(3)计核证明书;(4)查问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建设银行青岛长江中路支行。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5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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