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商品归类  > 正文
 
申报进口畜禽水产混合饲料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即墨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10-23 18:02: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10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2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即墨海关申报进口畜禽水产混合饲料36000千克,商品名称为畜禽水产混合饲料2317,商品税则编码为2309909000(关税税率7%,增值税税率9%),申报总价为人民币83520元。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鉴定及海关归类认定,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税则编码11031300.90(关税税率65%,增值税税率9%)。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55532.45元。

以上行为有1、商品归类认定书;2、化验鉴定书及检测报告;3、情况说明;4、报关单证及合同发票;5、查问笔录;6、法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7、检查记录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621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