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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短少保税料件进口低密度聚乙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胶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10-24 13:48:2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95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8月1日,我关对当事人正在执行共12本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进口保税货物加工情况实施稽查。

我关对上述12本手册项下进口保税货物和出口加工成品数据进行核查,并与当事人共同对所有库存保税货物进行了盘点。当事人提供《保税料盘点明细》《保税料盘点差异汇总表》和《保税货物对比表》确认,截至2023年3月23日,保税库存数量(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对比加工贸易手册理论余料存在短少情况,分摊核算后共计短少保税料件:低密度聚乙烯1285859千克、乙烯丙烯共聚物635450千克、光稳母粒28574千克、聚丙烯制机织物27805千克、乙烯-丙烯酸酯共聚物4011千克、聚丙烯网状物3696千克。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对于上述保税料件短少情事未提出正当理由。

经计核,涉案短少保税货物价值约3136.5806万元,漏缴税款531.5165万元。2023年11月16日,当事人提交《申请书》,表示认错认罚,愿意主动缴纳案件保证金,并于2023年12月4日缴纳案件保证金377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5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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