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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割草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丽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11-12 13:01: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1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1年3月9日至2024年1月11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割草机共计58979台81票报关单,申报商品编码均为8433190000。其中,2021年3月9日至2022年1月21日申报出口割草机34046台40票报关单,申报总价1438764.68美元;2022年2月17日至2024年1月11日申报出口割草机24933台41票报关单,申报总价1225187.3美元。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上述当事人申报出口的割草机应归入税则号列84678900。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提供的出口退税率材料、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错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列的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对于当事人2021年3月9日至2022年1月21日期间商品编码申报不实的行为,因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2022年2月17日至2024年1月11日期间商品编码申报不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0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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