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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可编程控制器税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窑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1-07 20:4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0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1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大窑湾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中申报第七项“可编程控制器”,1个,申报税号8537101190(关税税率5%),经海关归类认定,正确税号应为8537109090(关税税率8%)。此外,2023年9月15日,当事人申报进口“可编程控制器”,1个,也发生了相同的违法行为。经计核,上述两票报关单漏缴税款。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查验记录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税款计核证明书、税款计核资料清单、商品归类技术认定意见书、收取担保凭单等保证金手续、相关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构成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1目、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向大窑湾海关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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